目錄/提綱:……
一、當前檢察機關公訴裁量權運用的制約因素
二、完善我國檢察機關公訴裁量權的必要性
三、完善我國公訴裁量權的構想
四、完善檢察機關公訴裁量權的制約機制
2、完善檢委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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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公訴裁量權的運用和完善
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內容摘要】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是體現(xiàn)和實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公訴裁量權運用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尤其是在過于追求起訴率的情況下,公訴裁量權未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筆者針對這一問題,以司法實踐為基礎,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公訴環(huán)節(jié)的運用,對完善我國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進行了分析和探索。
【關鍵詞】寬嚴相濟 公訴裁量權 不起訴率 暫緩起訴 辯訴交易
公訴裁量權是指公訴機關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審查相關案件證據的基礎上,就具備足夠犯罪嫌疑,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問題進行斟酌、選擇進而做出處理決定的權力。[1]它是我國檢察機關_裁量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世界各國檢察機關所普遍擁有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是教育刑理論思想、刑罰個別化理論思想、恢復性司法理論思想和司法效益價值觀的反映,在堅持起訴法定性的同時,也注重兼顧起訴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合理性和經濟性;強調了非刑罰化和刑罰的個別化以及實現(xiàn)刑罰的個別正義,追求起訴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以及刑罰對犯罪者個體的特殊預防效果。隨著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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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據情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處理決定。從法律的授權性規(guī)定可以看出:一是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適用范圍過窄,法律賦予檢察官的公訴裁量權過小。二是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的行使方式單一,只能在起訴和不起訴之間裁量。這些都不利于刑事政策個別化的實現(xiàn)和落實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五)公訴裁量權制約機制存在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規(guī)定,我國對公訴裁量權設置了三種制約機制,即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制約機制,公安機關的復議、復核制約機制和被害人的自訴制約機制。上述三種制約機制存在兩大問題:一是針對申訴和復議復核制約機制,最終的復查權仍掌控在檢察機關內部,缺乏社會公眾力量的監(jiān)督,同時也不符合“決定與復查相分離”的現(xiàn)代法治理念。二是針對被害人的自訴制約機制,公訴轉自訴不盡合理,是“對檢察機關公訴權的否定,是對其不起訴決定穩(wěn)定性和終止訴訟權威的一種損害!盵3]同時,由于立法賦予被害人“公訴轉自訴”的權力,可能會導致被害人濫用自訴權,致使立法賦予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的積極價值和重大意義得不到充分體現(xiàn)。這些漏洞的存在極易導致公訴裁量權的濫用,必須加以完善。
二、完善我國檢察機關公訴裁量權的必要性
現(xiàn)階段,進一步完善我國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不僅符合世界刑事訴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由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和司法實際狀況所決定的。
(一)完善公訴裁量權符合當代刑事訴訟的發(fā)展趨勢?v觀訴訟制度發(fā)展史,伴隨著起訴法定主義一元制發(fā)展到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并存的二元制,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作為“有罪必罰報應主義論”刑罰目的觀在刑事訴訟領域表現(xiàn)形式的起訴法定主義對于統(tǒng)一起訴標準,加強法制和確保起訴的公正、平等,防止檢察官在起訴上的主觀擅斷、徇私舞弊有著積極意義,但它對于各種犯罪事實和各種犯罪嫌疑人事無巨細一概起訴,特別是對于一些可以不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沒有起訴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也提交到法院審判,既增加了法院的負擔,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因此,起訴法定主義“合法”不一定“合理”!半S著人類刑罰史的文明進程,刑罰的目的已由單純的報復、懲罰發(fā)展到懲罰與教育、改造并舉,刑罰的目的著眼于矯正犯罪人的反社會人格,使其回歸社會。”[4]加之犯罪數(shù)量日增,司法資源相對短缺,有罪必罰的絕對起訴法定主義已難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起訴便宜主義便應運而生。它既有利于對犯罪分子的改造,避免短期_刑帶來的負面影響,又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訴訟資源。
(二)完善公訴裁量權符合程序正義的本質要求。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時必須符合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和最大多數(shù)人的期待。[5]公共利益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不僅要考慮案件的法律效果,同時要追求案件良好的社會效果,堅持兩者的有機統(tǒng)一。在刑事訴訟領域,公平正義已不再是訴訟程序追求的唯一價值,能否具有良好的效益越來越成為人們評價某一訴訟程序的基本標準之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某些案件選擇不起訴往往能夠取得比一般起訴更好的社會效益,而為了達到這種效果,就必須賦予檢察官對一定范圍的案件根據具體情況_裁量的權力。
(三)完善公訴裁量權符合現(xiàn)代司法對人權保障的客觀需要。從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趨勢來看,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越來越受到廣泛關注和重視,而日漸成為一種優(yōu)位價值目標。法治的真諦是人權,這一觀念正日益深入人心。[6]在公訴裁量中既要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也要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因為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主要是指保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正如李斯特所說:“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在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中,審前程序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威脅最大的訴訟階段。完善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人權予以合理的保障,使他們避免受到審前拘留、起訴和定罪的污名以及避免監(jiān)禁帶來的不利后果,從而有利于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四)完善公訴裁量權是訴訟經濟和效率的基本要求。任何法律程序的運作都會消耗一定的司法資源,F(xiàn)代社會,隨著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加,司法資源的相對短缺已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如何以最少的司法資源投入獲取最大的訴訟效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訴訟經濟原則要求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讓被告人及時解除訴訟的拖累,讓司法機關將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到更需要投入的地方。在刑事an件中,輕罪案件占有較大的比例,合法有序地辦理這部分案件,以便于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于提高整個刑事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成 ……(未完,全文共10417字,當前僅顯示247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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