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機構運行困境:編制權責的缺位
二、保障機制困境:法理依據的掣肘
三、監(jiān)督作用困境:督辦權限的缺失
四、社會聯(lián)絡困境:信息傳遞的阻隔
五、決策參與困境:決策效能的不足
一是黨代表權威性不足
二是黨代表精力時間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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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表任期制實踐困境探析
內容提要 自1988年以來,在多年試點的基礎上,黨代會常任制與黨代表任期制的實踐在取得豐富經驗的同時與黨內外的政治期待還有較大差距。本文試從黨代表機構運行、保障機制、監(jiān)督作用、社會聯(lián)絡、決策參與等五個方面,對目前黨代表任期制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困境加以探究分析,以期推動黨代表任期制的不斷完善。
關鍵詞 黨代會常任制; 黨代表任期制; 困境
1892年9月,恩格斯致奧古斯特·倍倍爾的信中寫道:“應當堅持每年召開一次黨代表大會。即使為了遵守黨章,你們執(zhí)行委員會也必須這樣做;否則你們就會為那些喜歡叫喊的人提供極好的口實。而且,讓全黨哪怕一年有一次發(fā)表自己意見的機會,一般說來也是重要的。”[1]1956年4月,_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
總結講話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會的辦法,設黨的常任代表!蓖9月,在黨的八大上,_代表中央正式提出了黨代會常任制問題,他說:“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章草案中,決定采取一項根本的改革,就是把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多少類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比欢钊送锵У氖,自1958年后長達20年中,我們黨的民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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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會領導之下開展工作,這就在相當程度上隔離了黨委會的直接干預,解開了黨代表開展工作的束縛。從目前實踐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黨代會機構的_編制需進一步調整改革,
規(guī)章制度和具體實施辦法科學性欠缺的問題。設置黨代表工作機構的根本目的在于尋求民主執(zhí)政與高效執(zhí)政的平衡,而要防止落入一個徒增負擔而不見成效的陷阱,這就需要各級有關部分群力群策,積極破解機構運作中編制與權責缺位的困境,真正做到精簡、統(tǒng)一、高效。
二、保障機制困境:法理依據的掣肘
給予黨代表各個層面的必要保障是充分發(fā)揮黨代表效用的關鍵,其中物質保障是基礎,黨代表主體地位的保障是重點,對黨代表自身監(jiān)督的保障是關鍵,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短板都會深刻影響到黨代表整體效用的發(fā)揮。就目前這三個環(huán)節(jié)的保障制度來看,都或多或少存在法理依據不明確、不詳盡,具體實施操作受掣肘的問題。
1.物質層面的保障
包括黨代表開展相關活動的經費保障和場地設施保障!稌盒袟l例》第十七條已作出解釋,但是缺乏詳細說明,比如經費應占多大比例,經費是從黨費中支出還是從
財政開支中劃撥尚無明確規(guī)定,這都需要相關法律規(guī)章作出明確詳盡的說明,此處可以借鑒人大、政協(xié)的做法,將黨代表活動經費列入本級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2.黨代表主體地位的保障
必須堅持把保障黨代表的主體地位作為推進工作的重要理念。堅持把落實和保障黨代表的主體地位放在首要位置,同時,黨代表自身應牢固樹立“主人翁意識”,積極主動履行職責、發(fā)揮作用。由于黨代表需要深入各機關部門、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進行考察
調研,而黨代表由于自身權限和能力的限制,就必須有各方支持配合才能保證調研的成效。
然而,從目前各地黨代表的工作狀況來看,或者是存在向上反映問題被推諉塞責、石沉大海的現象,或者是黨員群眾對黨代表的工作認可度不高,認為是“擺擺花架子,沒啥實際作用”,黨代表費了半天勁卻兩頭不討好,久而久之工作熱情被磨滅掉,黨代表這個黨群之間的重要橋梁就成了“斷橋”。
3.對黨代表自身監(jiān)督的保障
代表與選民之間是“委托-代理”的關系,代表通過選舉獲得選民的合法授權與委托,因此,代表應當是代表者利益或訴求的忠實反映者,而非異化為權力的濫用者。正因為如此,馬克思主義認為,在無產階級_中,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代表必須嚴格遵守選民的確切訓令,并且隨時可以撤換”[3]。然而,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們缺乏黨員罷免所選代表的制度,黨員雖然被賦予罷免和更換不稱職的代表的權力,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缺乏這方面的渠道和制度!稌盒袟l例》雖然規(guī)定了黨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但也缺少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罷免代表制度。
從實踐來看,黨內鮮有黨代表被罷免的實例。由黨代會選舉產生的人員在工作實踐中被發(fā)現不能勝任領導工作,不能對黨的領導和執(zhí)政活動形成強有力的支持,甚至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或小集團謀取私利乃至違法亂紀,此時黨員群眾和黨代會卻“有看法而沒辦法”,不能通過規(guī)范的制度和程序將他們罷免或撤換,并將自己授予的權力重新收回。上述問題的出現,實際上也就意味著黨代會對其選舉產生的人員失去了嚴格的監(jiān)督,黨代會的監(jiān)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fā)揮。
三、監(jiān)督作用困境:督辦權限的缺失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應當是同級黨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而黨委會和常委會應當是各級代表大會的受權機關,也就是常說的執(zhí)行機關。因目前黨代會的重要事項均由同級黨委(或通過大會主席團形式)決定,與其說黨代會選舉產生并監(jiān)督黨(紀)委會,不如說黨代會是在黨委會的周密安排下召開的,黨代會往往成為實現黨委意圖并使其合法化的工具,其監(jiān)督職能易于虛化[4]。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原因既有黨員代表法定地位的不明確,又有具體實踐方面的種種困境。
首先,現行相關黨內法規(guī)雖然規(guī)定了黨代表有參與討論修改報告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調研、建議、評議等權利,但沒有對黨代表的提名權、詢問質詢權、彈劾罷免權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很明顯,這些重要權利保障的缺失使得黨代表的監(jiān)督無論在效果上還是在意義上都大打折扣,“監(jiān)督無保障,不如做個老好人”[5]。
其次,部分代表素質不高,參政議政能力有限;代表構成單一,缺乏民主意識,唯上級馬首是瞻,有時監(jiān)督難免流于 ……(未完,全文共4548字,當前僅顯示229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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