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認識
摘要:“惡法非法”和“惡法亦法”一直是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各自堅持的核心思想之一,二者之間的對立態(tài)勢,曾引起了法學界持久的爭論。實際上,以不同的視角觀之,兩個命題之間不僅不存在矛盾,甚至還互為表里、交相呼應,從而使“法治”的目標變得更具現(xiàn)實性。
關鍵詞:惡法亦法 惡法非法 辨析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命題的對立性曾引起了法學界持久的爭論。在分析實證法學于19世紀占據(jù)法學研究主流的時代,二者勢不兩立的特質更是達到了極致。爭端的起源自資產(chǎn)階級分析法學的論點,反映了法鎮(zhèn)壓無產(chǎn)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反抗斗爭,資產(chǎn)階級出于鞏固了_的需要充分運用資產(chǎn)階級的國家,維護資產(chǎn)階級統(tǒng)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為資產(chǎn)階級推行司法專橫,實行對勞動人民的專政提供了理論依據(jù)。而隨著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新自然法學家的觀念革新,更強調法與道德的密切聯(lián)系,認為法應從屬正義之類的價值準則,不道德、違背正義的法律不是法,不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二者的思維激烈碰撞下,提出了深入認識二者內在統(tǒng)一性的超越“惡法非法”與“惡法非法”的新視角。
一、爭論的起始:蘇格拉底之死
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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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其工具價值在某個靜止的點上得到發(fā)揮,但無法使利益抗衡達到相對平衡,社會混亂,便不能再被確認為法。
然而,在實證主義法學派看來,道德是道德,而法律是法律,他們提倡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在原本可以逃脫所謂的法律制裁的情況下,蘇格拉底確信無論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多么的不正義,多么的邪惡,法律都必須被尊重、必須被捍衛(wèi)、必須被執(zhí)行!而其共同指向一點:蘇格拉底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決不茍且偷生,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尤。因而,實證主義法學派提出無論法是否為“惡法”,都應該服從,即“惡法亦法”的思想。其代表人物奧斯丁認為,一項法律只要在程序上是正當?shù)模褪蔷哂蟹尚ЯΦ,無論它在道德上善惡與否,都應被人所遵守。實證法學派始終堅持法律的實際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評判標準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能把這兩個問題混同。這些便是兩大法學派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分歧。
二、新的視角:超越“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別代表了自然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關于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的不同觀點。這種形式上“對立”的表達方法,也向人們揭示了這樣一種勢不兩立的法律與道德關系:前者認為應該以道德作為衡量法律善惡的標準,不合道德標準的法律不是法律;與之相對,后者認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備法律的品格。在沒有深入挖掘兩個命題之具體內涵的情況下,二者的確難以實現(xiàn)融通。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分別強調了“法”的內容與形式。具而言之,“惡法非法”中的“惡法”之中心在于“惡”,意在強調實在法內容的不良善,同時催生了代的形式法治,即程序正義。歸根到底就是一個“法律之上”和“規(guī)則之上”的問題;而“惡法亦法”中的“惡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個被稱為“法”的東西是否具備實在法的外在形式。法之客觀存在和法之優(yōu)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命題。法,從其被制定為法律規(guī)范的那一刻起,即成為一種客觀的存在,無所謂優(yōu)劣。從這一意義上看,被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是不是法,這是一個事實判斷的問題。然而,法律規(guī)范被制定施行以后,代表著不同的階層利益的人群會從其自身的利益點著手分析所謂的“法的良善”,不同的階層會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為制定法貼上優(yōu)劣或者善惡的標簽。從這一角度看,法的優(yōu)劣與否是一個價值判斷層面的問題。所以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顯然不能混為一談。分別描述實在法內容與形式的“惡法非法”、“惡法亦法”不僅不相矛盾,而且還從哲學的角度指出了“實在法”所以成為“實在法”的要件,從而否定了兩個命題的對立性。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代表了兩種不同的判斷趣向!皭悍ǚ欠ā笔且浴暗赖隆睘樵u判標準衡量法律的結果,它屬于一種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義“法”的思維方法。法律規(guī)范被制定出來后即成為了法,至于制定法的善惡不是法律規(guī)范究竟是不是法的評價標準。所謂的惡法不過是一定階層認為制定法損害了他們固有階層的原初利益的價值判斷。每一次立法都是對某一社會固有利益土壤的一次再分配。法的良善與優(yōu)劣與否不過是階層意旨或者說階層利益主導下的主觀判斷或價值判斷。這根本不足以評斷制定法是不是法這一事實問題。概言之,“惡法非法”是作為判斷者的人以道德為標尺、從自己的主觀立場出發(fā),做出的“惡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一種論斷。這種判斷方法在性質上屬于反映了判斷人主觀想法的“價值判斷”!皭悍ㄒ喾ā眲t以“法”是否具備某種被稱為“法”的形式為標準衡量法律的結果。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在理論上為法治提供了“法律”前提。也就是說,據(jù)以實現(xiàn)法治的“法律”不僅要內容良善,同時還應該具備法的形式。內容良善而不具備特定法律形式的規(guī)則無助于實現(xiàn)法治:這種規(guī)則不但沒有可操作性,而且還可能成為破壞法治的某些政治目標的嫁衣。更有甚者,一些政治家還可以用推行某種內容“良善”的規(guī)則為借口,在現(xiàn)實中給人民的福祉造成巨大威脅。有鑒于此,被多數(shù)人視為新自然法學派的、本該更重視法律內容正確性的美國學者朗•富勒在強調法律必須具備的八項“內在道德”中,也特別包含了“法律必須公布”、“不能溯及既往”等外在形式的要素。因此,“惡法亦法”對法律必須具備特定外在形式的關注,使“惡法非 ……(未完,全文共4381字,當前僅顯示221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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