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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農村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與安置問題

發(fā)表時間:2018/9/29 8:53:38
目錄/提綱:……
一、農村土地與國家所有土地的區(qū)分
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一)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的起源與發(fā)展
(二)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的進步
(三)現(xiàn)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其立法目的的內在矛盾
一是征地補償制度缺乏統(tǒng)一性二是征地補償制度缺乏穩(wěn)定性
(四)征地補償方案
3、補償?shù)姆绞礁鲊谪泿叛a償外,都有據(jù)情況輔以其他的補償方式
三、征地安置
(一)征地安置
(二)安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未單獨核算和管理
2、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得不到保護
……
論文:農村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與安置問題

摘要:農村土地征收就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法定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體轉變?yōu)閲宜,并依法對喪失土地所有權、所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shù)闹贫。土地征收不同于沒收,國家并非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即對被征收土地的使用人和所用人應給予適當?shù)难a償、進行合理的安置。征收具有國家強制性,不以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是否同意為前提條件,因此在土地所有者與國家之間便會產生很多問題,其中問題最多的環(huán)節(jié)就是在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與安置問題上,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國家強制征收了農民土地,而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資本,沒有土地就得另尋他路,所以在最后的補償與安置環(huán)節(jié)如何處理就顯得極為重要,倘若處理不好,便會產生矛盾。本文將會從三個部分來簡述農村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與安置問題。第一個部分主要說明農村土地與國家所有土地的區(qū)別,第二個部分分析征地補償與征地補償方案以及征地補償問題,第三個部分分析安置方案以及安置的問題。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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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在征地補償問題上的立法目的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大致呈現(xiàn)出三個主要階段:
1、建國初期的起步階段
在建國初期,國家所制定的關于征地補償?shù)牧⒎ㄖ饕譃閮刹糠,第一部分?0世紀50年代初土地改革時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區(qū)土地改革條例》,由于它們不是專門針對征地制定的法律文件,且當時的立法機關缺乏立法經(jīng)驗,這部分立法對于征地補償?shù)囊?guī)定數(shù)量少且漏洞較多;第二部分是20世紀50年代早期制定并于50年代后期修定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因為具備了初步的立法經(jīng)驗,這部分立法對于征地補償?shù)囊?guī)定數(shù)量較多且系統(tǒng)化程度遠遠高于前一部分。
2、“_”時期的倒退階段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ge min”期間,中國沒有頒布任何詳細規(guī)定征補償規(guī)則的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因為法律虛無主義盛行,盡管從法理上來說,《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在“_”期間仍應有效,但各地不一定執(zhí)行,即便給予補償,補償程序也未必規(guī)范,補償數(shù)額有時僅具象征意義!癬”期間,由于階級斗爭已經(jīng)干擾了生產建設的原有地位,在征地方面,建國初期的征地補償立法目的日趨模糊,又未產生出新的立法目的,致使征地補償實踐有時具備更多的隨意性。因此,在中國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的歷史進程中,“_”時期基本屬于倒退階段。
3、改革后的發(fā)展階段
改革開放后,人民痛定思痛,逐漸認識到以人治代替法制,以專制代替民主、以階級否定人權,絕對無法走向真正的社會主義。當然固有思想不可能說改就改,觀念改變容易呈現(xiàn)出一定的階級性,因此改革以后,在征地補償問題上單就立法目的條款中體現(xiàn)出來的國家理想而言,24世紀90年代以后的立法與20世紀80年代的立法存在顯著差異。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凡涉及征地補償?shù)牧⒎o不極力標榜對于合法權益的重視.經(jīng)歷數(shù)十年演化,征地補償立法目的終于出現(xiàn)質變,實現(xiàn)政治目標與經(jīng)濟目標不再是征地補償制度中國家理想的唯一內容,保護合法權益的人權目標被正式納入立法目的中,取得不亞于政治目標與經(jīng)濟目標的重要地位,同時,征地補償方面的立法目的終于脫離征地方面的立法目的而獨立存在,前者不再是后者可有可無的附屬品,換言之,民權目標開始名正言順進入中國征地補償立法目的的殿堂,與以往民生目標一起成為立法目的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論在征地補償立法目的方面曾經(jīng)存在多少缺陷,就現(xiàn)狀而言,立法目的的設計趨于完善,初步定下適合中國國情、能夠較好保護中國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征地補償立法目的。
(二)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的進步
就縱向比較而言,中國在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方面確實取得了一定進步。
一方面無論就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的本身看,還是就地方目的與作為實現(xiàn)目的手段的規(guī)范體系的適應程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的現(xiàn)狀優(yōu)于中華民國時期。
另一方面就新中國建國以來的征地補償制度發(fā)展史觀察,中國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一直不斷改善。人權、民主、法治觀念緩慢但穩(wěn)定的深入立法目的中,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逐漸取得獨立地位,內容日漸豐富也越來越適應中國國情,作為該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手段,補償方式、補償程序一直朝著透明化、民主化,便民化方向發(fā)展,補償標準也一直隨著經(jīng)濟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這似乎標志著征地補償制度與其立法目的的適應程度都在持續(xù)提升。
(三)現(xiàn)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其立法目的的內在矛盾
輝煌之下,往往不乏憂患。盡管就縱向比較而言,我國在征地補償制度立法目的方面成就斐然,但是征地補償制度內部契合度而言,立法目的的內核與其外在形式依然存在不少內在矛盾,這些矛盾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是征地補償制度缺乏統(tǒng) ……(未完,全文共5534字,當前僅顯示1943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文:農村土地征收后的補償與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