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
(2005年3月15日祁陽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5日祁陽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2年11月28日祁陽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祁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qū)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面,須經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審查同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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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情況;
(三)辦理縣人大代表大會議案和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四)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控告和申訴的辦理的情況;
(五)土地基金、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污染治理資金、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教育基金、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
(六)資產評估價值1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七)由縣
財政直接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縣人民政府使用預算超收收入投資50萬元至300萬元的建設項目應按有關規(guī)定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或政府性舉債、縣政府承諾兜底金額在800萬元以上(包括國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提供的貸款)的重大建設項目;
(八)全縣土地年度使用計劃和執(zhí)行情況;
(九)縣域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控制、實施及變更情況;
(十)縣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增加、減少或者合并情況;
(十一)本縣行政區(qū)劃的重大調整、變更情況;
(十二)全縣人口、資源與環(huán)境保護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施情況;
(十三)危及_和給國家、集體、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特大事件及重大災害處理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和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它重大事項。
前款第(一)、(二)、(三)、(五)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項,每年至少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它各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縣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國家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逮捕、刑事審判或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_的措施,必須報經縣人大常委會許可。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機關應立即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七條 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直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或報告,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報送縣人大常委會,報送的時間、方式、途徑,按照縣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于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tǒng)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或報告,分別由主任、縣長、院長、檢察長簽署;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議案,由聯名人共同簽署。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議案或報告提出機關的負責人或聯名人必須到會?h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議案或報告提出機關的負責人或聯名人應當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 縣人大常委會對審議的重大事項,不作出決議、決定的,應當 ……(未完,全文共2760字,當前僅顯示175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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