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益保護為目的的刑法解釋論
摘要: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目的對刑法解釋的結(jié)論具有最終決定作用。通過刑法目的解釋刑法才能實現(xiàn)刑法機能,使之同現(xiàn)代罪刑法定主義相一致,并最終實現(xiàn)刑法的目的。要根據(jù)刑法的具體規(guī)定探尋刑法的目的,從刑法的基本價值立場出發(fā)探尋刑法目的。要區(qū)分刑法目的與目的解釋方法,區(qū)分刑法目的與刑法的立法目的,區(qū)分刑法的主觀保護目的與客觀保護目的。解釋刑法時,應當將刑法文本與案件事實同時作為解釋的對象,對解釋目標進行利益衡量、價值判斷,運用法益對構(gòu)成要件的指導機能解釋刑法。
關鍵詞:刑法解釋;刑法目的;法益保護;罪刑法定中圖分類號:DF6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1)04-0095-11
在成文法國家,刑法適用的過程就是刑法解釋的過程。在所有刑法解釋方法中,根據(jù)刑法目的所進行的解釋是揭示條文真實含義的最根本方法。刑法目的即國家制定刑法想要追求的結(jié)果,亦可稱為刑法的規(guī)范保護目的。刑法目的對刑法解釋有決定性的作用。
一、刑法目的的解釋論意義
法律需要解釋,“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釋和界定其真實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2刑法解釋方法多種多樣,而通過分析、闡明刑法目的所進行的解釋,對刑法的解釋具有根本的指導意義和最終的決定作用。
(一)刑法目的對解釋結(jié)論有最終的決定作用
通過法律的目的進行解釋是法律解釋學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德國學者耶林于1877年發(fā)表的《法的目的》一書中,倡導目的解釋。他認為:“法律乃人類意志的產(chǎn)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與以因果律為基礎,因而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自然法則截然不同。故解釋法律,必先了解法律所欲實現(xiàn)何種目的,以此為出發(fā)點,加以解釋,始能得其要領。目的解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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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從表面上看,我國刑法理論與國外刑法理論不同,我國刑法認為犯罪的本質(zhì)是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根據(jù)(((3HJ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刑法所稱“社會危害性”的實質(zhì)是對法益的侵犯,這實際上是對法益侵害說的肯定。在認定犯罪時不能脫離刑法的目的,更不能離開法益認定犯罪。例如,西部甲縣A村屬貧困地區(qū),趙女29歲還未嫁,心里十分焦急,主動托同村在廣州打工的陳某(男)在廣州為其物色一個好人家,陳某果真為其找到包工頭花某,花某同意事成之后付50000元給陳某,后趙女果真嫁到花某家中,并生下一對雙胞胎,過上了幸福生活,陳某也因此而收到50000元。那么,陳某是否成立拐賣婦女罪,花某是否成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如果脫離本罪的法益去看,陳某實施的是拐賣婦女的行為、花某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兩者好像都成立犯罪,但事實并非如此。因為,犯罪的本質(zhì)是侵犯了法益,拐賣婦女罪規(guī)定在分則第四章,保護的是婦女的人身_。而本案中,趙女并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其聯(lián)系男方的行為都是自愿的,自愿嫁到廣州花某家,趙女的人身權并沒有受到侵害,所以陳某、花某的行為無罪。因此,在進行刑法解釋時,應當充分考慮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同時,應當注意法益保護目的的多層次性,一方面要保護法益免受個人侵害,另一方面要保護行為人的_(也是法益的一個層面)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
(三)通過刑法目的解釋刑法同現(xiàn)代罪刑法定主義的立場相一致
通過刑法目的解釋刑法的立場同實質(zhì)的法治和實質(zhì)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立場是一致的。古典罪刑法定主義的思想淵源包括三權分立思想與心理強制說,與之不同,現(xiàn)代罪刑法定主義的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國家的重大事務應由人民自己決定,各種法律應由人民自己制定。但人民不可能直接決定犯罪與刑罰,人民通常選舉代表組成立法機關制定刑法。刑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由民主主義推導出罪刑法定主義中的法律主義,因此,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中只能做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釋,但決不能做類推解釋。例如,司法實踐中發(fā)生多起攜帶兇器盜竊的行為,即使有從重打擊的必要,也不能參照((刑法》第26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其認定為搶劫。因為,刑法第267條第二款屬于法律擬制,將一個本來不符合搶劫罪犯罪構(gòu)成的行為規(guī)定為搶劫罪,立法者可以這樣做,但法律解釋者(在我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律不得這樣做,因為現(xiàn)代刑法要受到罪刑法定主義的約束。因此,解釋者、法律適用者不能將攜帶兇器盜竊的理解為搶劫,這屬于類推解釋,是必須禁止的。再如,現(xiàn)行《刑法》第240條的罪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對象為婦女、兒童,顯然不能包括已滿14周歲的男性,不能因為實踐中發(fā)生了拐賣成年男性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員就要將本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括已滿14周歲的男性在內(nèi),這是類推解釋,超出了一般國民對“婦女”這一詞語的一般理解,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尊重人權主義是現(xiàn)代法治的核心。為了保障人權,不致阻礙國民的_行動,使國民產(chǎn)生不安感,就必須使國民能夠事先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zhì)與后果,必須事先明確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因此,尊重人權主義與使國民具有預測可能性是一個含義。但國民對自己行為的性質(zhì)與后果具有預測可能性的前提是事先有成文法的規(guī)定,如果在己有成文法的前提下實行類推解釋,國民也不能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會被類推解釋為犯罪,因而類推解釋侵犯了國民的_,需要嚴加禁止;只有嚴格根據(jù)刑法的目的解釋刑法,才符合尊重人權主義的要求。
(四)通過刑法目的解釋刑法能夠最終實現(xiàn)刑法的目的
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揭示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得出正義的解釋結(jié)論,實現(xiàn)法益保護與_保障的機能。怎樣的結(jié)論才算實現(xiàn)這個目的?對此學界有較大的分歧,從不同的立場可以有不同的刑法解釋觀。“第一,主觀主義的刑法解釋觀(主觀說)。該說認為法律解釋就是要探求歷史上立法者制定法律當時的心理意愿。第二,客觀主義的刑法解釋觀(客觀說)。該說認為立法者原意并不存在,法律應當跟隨社會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因此法律解釋的目標不在于探求歷史上立法者的意思,而在于探求和闡明內(nèi)在于法律的意義和目的。第三,折衷說。持折衷立場的學者指出:“刑法解釋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應在立法意蘊所允許的范圍內(nèi),使刑法解釋起到闡明立法精神,補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我國學者中持折衷說的較多,而堅持要尋覓立法者立法時的原意的和堅持要脫離文本并根據(jù)現(xiàn)實社會的需要解釋法律的則是少數(shù)。’筆者認為,客觀主義立場上的折衷說最能實現(xiàn)刑法的目的。因為刑法要追求公正、效率、有序的法秩序,不顧刑法的目的,刑法適用就沒有意義。例如,《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了搶劫罪法定刑升格的八種情形,其中之一為“在交通工具上搶劫”,按照文義解釋,對這句話補充主語,應當是“行為人’在交通工具上搶劫,這樣就把那些行為人并不上交通工具而實施的搶劫排除在加重情節(jié)之外,例如武某、石某、田某在公路上攔截過往車輛搶劫,三人并未上交通工具,而是用火藥槍、刀具威逼乘客,讓乘客將現(xiàn)金、手機、相機、手表等貴重財物從車窗扔出來,從而占有乘客的財物。從對法條文義解讀角度看,武某等人并沒有登上交通工具,不符合(行為人)“在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加重情節(jié)。于是有人開始責備刑法,認為法律有漏洞,并以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為由,得出一般搶劫的結(jié)論。并且為了自圓其說,揣測立法者的原意是要從重打擊行為人登上交通工具實施搶劫的行為,因此,本案只屬于搶劫的普通情形。但法的正義感又告訴人們,這樣的行為同行為人登上交通工具實施搶劫具有同等的危險性,為了處罰這種社會危害程度具有相當?shù)男袨,我們不得不離開對所謂立法原意的追問,對該行為的危害性進行客觀解釋,由于設置將“在交通工具上搶劫”作為加重情節(jié)是基于該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險性,而搶劫交通工具上的人正體現(xiàn)了這種對公共安全的危險,于是應得出如下結(jié)論:“在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理解為“搶劫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財物)”,所以上述行為應被評價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這是因為,“立法者難以預見到社會生活中涌現(xiàn)出來的大量錯綜復雜的、各種各樣的情況”。“并且,制定法的真實含義不僅隱藏在法條文字中,而且同樣隱藏在具體的生活事實中,一個詞的通常的意義是在逐漸發(fā)展的,在新事實的不斷出現(xiàn)中形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僅在于邏輯,而且在于生活。最后,無論客觀的目的,還是主觀的 ……(未完,全文共14119字,當前僅顯示335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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