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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管理人員勞動法培訓講稿

發(fā)表時間:2010/8/26 21:10:35

企業(yè)管理人員勞動法培訓講稿

一、勞動法概述。
1、狹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直施行。
廣義: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一般采用廣義概念。
2、調整對象:特定的社會關系。
⑴勞動關系是勞動法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
僅調整狹義的勞動關系,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關系,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屬性,兼具平等性(建立勞動關系)和隸屬性(用工管理)。
區(qū)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從當事人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和從屬性、關注點勞動成果和勞動過程、勞動風險責任的承擔、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還可考慮以下因素,臨時性勞動還是正常崗位勞動、雙方關系是否穩(wěn)定、報酬是否是其勞動收入的主要來源。
⑵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或稱勞動附隨關系。
一方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職業(yè)培訓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等。
勞動行政關系、勞動服務關系、勞動團體關系、勞動爭議處理關系等
3、勞動法涉及的幾大類問題。勞動法的體系
㈠勞動關系協(xié)調法
⑴勞動合同、⑵集體合同、⑶職工民主管理、⑷勞動爭議處理。
㈡勞動標準法
⑴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⑵工資、⑶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⑷特殊勞動保護。
㈢勞動保障法
⑴促進就業(yè)、⑵職業(yè)技能開發(fā)、⑶社會保障和福利、⑷勞動監(jiān)督和監(jiān)查。
二、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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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條法律責任當中,14條針對用人單位,一條針對勞動者,一條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這個問題就是相當的嚴重了。
這部法律在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方面是相當的明確,一部法律效力如何,關鍵看它法律責任是否明確。比如說,我只說了將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這部法律可能效力就不大,現在我們的這部法律講的很明確,只要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動輒勞動者工資或者補償金兩倍的賠償,處罰金就是1000以上、2000以下,或者1000以上、5000以下,法律相當嚴厲。所以,這對用人單位來講,如果用人單位不嚴格的遵守這部法律的規(guī)定的話就麻煩大了。
第四個突破,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方面有新突破。
在立法上明確了二個問題,一是在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服務期。第二個就是明確規(guī)定了允許企業(yè)裁員,但是有嚴格的限制。
第五個突破,在健全勞動關系協(xié)調機制方面有新突破。
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工會和勞動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這三方面進行勞動關系協(xié)調。這里特別強調一下,這次在98條的《勞動合同法》的條款中有12條講到了工會的作用。
不管怎么樣這部法律都實施了一年了,研究一部法律要看在哪一個立場上,如果你站在資方的立場上,你覺得這部法律可能對資方的要求很高,但是你站在勞方的立場上,你可能會感覺,就是應當這樣立法。因為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是企業(yè)管理干部,所以我主要站在資方的立場說一下企業(yè)如何規(guī)避法律風險。
首先說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這兩部法律哪一部效力更大?在法律的位階不相同的情況下,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如果法律位階相同,那就是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還有就是新法優(yōu)于舊法。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所以這兩部法律的位階是相同的,《勞動合同法》是新法,所以新法優(yōu)于舊法,同時關于勞動合同這方面,《勞動合同法》是特別法,所以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秳趧臃ā肪褪且话惴,它是一部綜合性的法,但是這部《勞動法》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的地方已經過時了,通過《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把涉及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所以這樣一來,《勞動合同法》它的法律效力在勞動合同方面是大于《勞動法》的,所以從2008年1為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不能再用了。
下面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的整體結構。
我們來注意一下,整個《勞動合同法》一共八章98條,按法條數量算,前四位的條款是四大部分:
第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法律責任;
第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勞務派遣。
所以這四大部分,法條訂立的越多,說明我們立法者把這四個部分看的越重。大家看這一部法中,勞動合同的訂立有22條,數量最多。為什么寫這么多?現實中大量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你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我們把他叫做“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法律是不保護的,你用了這個勞動者,你沒有跟這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不保護,法律不保護以后怎么辦?勞動者告你了?怎么辦?兩個辦法解決事實勞動關系,第一個辦法是,消滅。消滅事實勞動關系,就是勞動者走人。這是否可以?完全可以。所以,一般的情況下事實勞動關系是不保護的,所以勞動者走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如果出現了事實勞動關系,也就是所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隨地走人,走的話,用人單位不給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如果不要這個勞動者,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是現在的情況。第二種辦法,就是確立雙方勞動關系。就是出現事實勞動關系以后的第二種辦法,訂立勞動合同。請大家注意,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就這么處理,要么結束,要么確立為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無論如何,事實勞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2008年1月1日以后,不一樣了,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的,視作為勞動關系已經確立,如果用人單位繼續(xù)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怎么處理?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兩倍工資,勞動者到你這里來上班,只允許一個月不訂立勞動合同,如果一個月以后,第二個月開始,就應該按照兩倍支付勞動報酬,當然這肯定是勞動者去告你的,一年以后,你仍然不訂立勞動合同,怎么處理?視作為雙方已經確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也按照兩倍支付勞動報酬。所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絕對不能再出現事實勞動關系。
下面我們來講,為什么法律用了那么多條款來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個假如打官司,勞動者到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去告用人單位,首先仲裁或者法院就是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憑證,當年只是勞動合同,后來國家勞動部一看,這個勞動合同沒有,就采取了一些變通的辦法,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的證據,類似于工作卡,服務卡,等等。2003年勞動部出臺了一個解釋,《關于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若干事項》,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卡,《員工手冊》等,這些都算。但是,到了法庭,假如打官司,勞動者現在告你,法院一定會問你,原告說他是你們單位的職工,對此 ……(未完,全文共7758字,當前僅顯示272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企業(yè)管理人員勞動法培訓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