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當前制約黨內民主發(fā)展的主要障礙因素分析
(一)黨內民主主體的民主素質偏低是發(fā)展黨內民主的最大障礙
一是造成領導干部的行為“慣習”積習難改二是容易在黨內形成既得利益集團
(二)“一把手_”是影響黨內民主健康有序發(fā)展的_障礙
三是選舉的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沒有形成一種剛性的制度制約機制和懲戒機制
四是差額選舉存在比例失調的現象,差額名額安排上往往有明顯的組織意圖
五是黨代表成員結構的比例的問題突出,領導干部所占比例太大
六是選舉時違規(guī)和違紀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七是沒有解決選任制干部的職務變動問題
二、構建發(fā)展黨內民主的強大動力系統,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
(一)運用多種渠道,逐步提升黨員的民主素質
(二)加大黨內制度建設力度,真正實現黨內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
三要建立健全決策評估、績效評估及修正_
……
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的思考
所謂黨內和諧,是黨內關系融洽、黨內生活健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能力建設和其他各方面工作運行有序的綜合體現,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黨內民主團結、集中統一、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擴大黨內民主,推進黨務公開,嚴格黨內生活,嚴肅黨的紀律,增進黨的團結統一,以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 這是我們黨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全局出發(fā)對全黨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政治保證。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黨擔負著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營造環(huán)境的責任,起者領導核心的作用。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一項重要的舉措就是要切實加強黨內民主建設。
一、當前制約黨內民主發(fā)展的主要障礙因素分析
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必須以發(fā)揚黨內民主為基礎。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解決黨內矛盾和問題的基本手段和途徑。只有發(fā)展黨內民主,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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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領導的眼色行事,只對上負責,而不對下負責。隨著這種極不正常的黨內民主生活的積累,一是造成領導干部的行為“慣習”積習難改;二是容易在黨內形成既得利益集團。這些都對進一步發(fā)展黨內民主以及新時期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和執(zhí)政能力建設形成巨大阻力。
。ǘ耙话咽謃”是影響黨內民主健康有序發(fā)展的_障礙
_早在1980年《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中就指出權力過于集中是領導_的最大弊病,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隨著經濟_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以及依法行政的加強,權力過于集中的程度有所減弱。但是,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是“一把手”集權問題。這種_是名義上的委員會制,事實上的一長制,它把行政首長負責制移植到黨內,用一長制代替了委員會制,從而導致在黨內的政治生活中無法真正地按多數人意志進行決策。
。ㄈ┍WC各級黨代會和黨代表充分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制度不完善,是制約黨內民主發(fā)展的制度性障礙
黨內民主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黨員權利保障制度是基礎,黨代會制度和黨委會制度是重點,黨內選舉制度是重要組成部分。
。、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從制度規(guī)定來看,現行黨章明確規(guī)定了黨員的學習權﹑討論權﹑建議權﹑批評檢舉權﹑表決權﹑選舉權﹑申辯權﹑保留意見權﹑申訴控告權等民主權利。但是對參與權﹑知情權﹑決定權﹑監(jiān)督權等就沒有在黨內法規(guī)中加以明確規(guī)定。另外,現行制度對保障黨員權利規(guī)定的多,而對于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應該怎么懲戒的制度少。即使有規(guī)定,也過地抽象﹑模棱兩可,不同程度地存在宏觀指導多﹑微觀約束少的問題,缺乏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特別是程序方面的細則。也就是說,雖然規(guī)定了實體性權利,但缺乏更為細致可行的實施細則和程序規(guī)則加以維護。
2﹑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按照黨章規(guī)定,黨員代表大會是黨內最高的權力機關,是最高決策和監(jiān)督機構,有權決定黨內一切事務。但是由于黨代會沒有實行年會制和常任制,“黨代表常任制”處于試點階段,因此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黨代會的權力處一種“虛置”狀態(tài)。在黨代會非常任的狀態(tài)下,黨代表的權利僅僅體現在黨的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體現在黨代表參與討論修改報告和討論決策重大問題,選舉產生黨委會和紀委。黨代會閉會以后,黨代表則失去了活動的依據和載體,難以對黨代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及兩委班子履職進行有效監(jiān)督。在制度規(guī)定和程序規(guī)定方面,黨代表的職責權限并不明晰。相關的黨內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黨代表在黨代會上有參與討論修改報告,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卻沒有對黨代表的提名權﹑提案權﹑質詢罷免權以及評議權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況且對什么是“重大問題”,黨代表應該享有哪些權益保障措施,以及通過哪些途徑來實現閉會期間的黨代表的權益都還不是十分明確具體。
。畅p黨的委員會制度。黨委會是黨代會閉會期間承擔黨代會權力的機構,分為全委會和常委會兩個層面。因此黨的委員會制度實際包括會委會制度和常委會制度。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對黨委會工作制度規(guī)定得很不完備。比如在黨內法規(guī)中,僅僅限于對黨委會職責界定上,而對于職責的落實﹑保障以及糾錯機制規(guī)定得較少。即使做了規(guī)定,表述也比較籠統,這就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很多不規(guī)范的行為。由于常委分工負責制才試行不久,議事和決策的慣性思維一時很難改變,在程序上往往還是按照“書記→副書記→常委→委 ……(未完,全文共5450字,當前僅顯示191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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