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發(fā)展人大協商對于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一)人大協商是“全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二)人大協商是“人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重要載體
(三)人大協商是“民主”政治建設發(fā)展的現實需要
(四)人大協商是建設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單元的應有之義
二、基層人大協商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觀念認識還不到位
(二)制度建設較為滯后
(三)協商成本需要控制
(四)參與者“商”不起來
(五)成果應用有待深化
三、完善發(fā)展基層人大協商的路徑思考
(一)高度重視,積極推動人大協商發(fā)展
(二)建章立制,增強人大協商自覺意識
(三)前置程序,營造良好協商文化環(huán)境
(四)創(chuàng)新形式,增強人大協商運用實效
一是創(chuàng)新選題角度
二是創(chuàng)新參與載體
三是創(chuàng)新網上協商機制
(五)培育主體,提升人大代表協商能力
(六)注重宣傳,擴大政治社會影響效果
……
“全過程人民民主”視域中基層人大協商的實踐與思考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統一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比舜髤f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的重要內容,更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但在基層人大工作中,人大協商無論是在實踐探索、運行制度機制等方面,都尚待提高認識、規(guī)范完善。下面,結合工作實際,圍繞“全過程人民民主”視域中的基層人大協商,談幾點學習認知體會。
一、發(fā)展人大協商對于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一)人大協商是“全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國家民主不民主,關鍵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當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沒有投票權,更要看人民有沒有廣泛參與權。”我國的民主之所以是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因為我們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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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對“人大協商”予以確認,進一步指出加強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對于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提高人民協商參與程度的重要性。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又再次予以強調。應該說,在人大工作中運用人大協商,并逐步發(fā)展人大協商,不僅是國家的一種制度性安排,也是我國民主政治發(fā)展的現實需要。
(四)人大協商是建設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單元的應有之義。今年以來,浙江全面推進人大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單元建設,主要任務是深化和拓展原有人大代表聯絡站“聯、商、督、促、智”五個方面的功能。其中“商”的實質就是推進人大協商,更好發(fā)展基層民主,了解基層呼聲要求,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基層人大作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排頭兵先行者,有義務扛起使命擔當,充分發(fā)揮基層人大代表直接來自人民群眾的優(yōu)勢,努力實踐探索,釋放人大制度中的協商民主功能,為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發(fā)展、為全省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單元建設貢獻應有的力量。
二、基層人大協商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觀念認識還不到位;鶎哟蟛糠滞緦θ舜髤f商的認識不足,認為協商民主主要是政協的事情,人大主要是選舉民主和監(jiān)督工作。實際上人大協商更能鼓勵基層民眾通過協商民主的渠道參與政治,通過對話溝通表達偏好和利益訴求,從而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人大協商與政協協商本應相輔相成,雙方從不同角度、不同渠道,匯聚民意,可以形成視野和利益訴求上的互補。同時,人大協商也是擴大公民對監(jiān)督工作的參與的一種方式,使人大監(jiān)督變得更加溫和順暢,甚至有的時候可以不用啟動監(jiān)督程序就實現監(jiān)督目的。但基于人們先入為主、認識不足,人大協商這個概念在基層還未能形成普遍共識。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作為開展人大協商的主導者,開展人大協商的積極性、主動性普遍不高。
(二)制度建設較為滯后。開展人大協商需要完備的制度,從國家層面上看,協商民主的主要制度框架已經確立,但可操作性不足,目前還沒有形成比較系統的制度體系,特別是在協商內容、程序、反饋機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規(guī)范和制約,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guī)范性還不強;鶎尤舜髤f商主要采取非正式、非規(guī)范形式,存在選擇性、隨意性的現象。比如,人大的監(jiān)督工作主要以會議為主要形式,作出決定、決議或提出審議意見,但會前的協商環(huán)節(jié),普遍缺少公眾廣泛參與的制度化安排,會議中針對矛盾焦點問題組織聯組集中討論、辯論不多;在征求意見中“只征求不反饋”的現象還有一定的普遍性。再比如,政府形成對人大決定、決議和重點審議意見、重點代表建議的落實方案,是最需要凝聚社會需求和智慧的階段,也是最需要協商民主的階段,本應廣泛征求民意、開展協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驟,政府主動開展協商的情況還較為少見,人大主導的協商活動也不多見。
(三)協商成本需要控制。推進人大協商,需要考慮民主與效率的關系,組織協商本身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支撐,特別是將人大協商不適當地運用,如事無巨細的討論,無休止的爭論,或無限制的延伸,必然會降低行政效率,反而會損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嚴肅性,對公信力造成極大的損害。人民如何制度化參與政治,如何讓人民最有效率參與協商民主,也是基層人大工作一個重要課題。
(四)參與者“商”不起來。 在基層推行人大協商民主時,參與協商的主體(主要是人大代表)至關重要。從基層實踐來看,通常參加協商的還是以人大常委會委員為主,普通的人大代表、群眾的實際參與度 ……(未完,全文共5230字,當前僅顯示183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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