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農村土地開發(fā)利用及重視程度的不斷深入,**年月日起在我國正式實施了一部新的民事單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該法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核心內容,集中反映了我國在經濟_改革中出現的又一新型物權——農村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中,極大的豐富了土地承包及經營權的內涵。本文將著重論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發(fā)生流轉時經營權主體所應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在審理因流轉行為而引發(fā)的各類糾紛時應注意的幾項問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guī)定
只有明確認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其法律規(guī)則確定程度,才能嚴格把握其相關流轉的正確性問題。何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定義之前,先理解幾個法律概念()農村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二條指出:“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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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經營林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等,都屬于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力。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睂τ诔邪贤某邪谙蓿l(fā)包方與承包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視從事承包經營事業(yè)的具體情況_約定。例如進行開發(fā)性的承包經營(如開荒、造林),由于生產周期較長,需要多年的投資方能見效,期限可以放長。但是,對土地承包期限一經雙方當事人確定后,又因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發(fā)包方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以上成員或者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的特征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寓于合同約定產生,不但在承包人與農村集體組織間具有財產關系,而且還具有一種與債權不同的物權性質。()、承包人占有取得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發(fā)包人必須交付承包地,否則發(fā)包人違約。而債權是針對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債務人按照雙方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履行某一明確的義務,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債權不存在交付村的物,由對方占有的問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取得承包經營權;債權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取得債的給付請求權。既是物權性質,承包人則具有對承包地的支配權、物上請求權和對標的物的優(yōu)先效力。支配權,是對權力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并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繼承財產的范圍只限于承包人的各種收益所有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剩余期限內的經營權范疇。物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享受妨害時發(fā)生,權利人請求他人(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tài),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在物權與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妨害時,如果有標的物的實際損害,可以同時發(fā)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yōu)先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與設定在土地上的財產擔保物權——抵押權可以并存,抵押權人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承包人的意思表示,將該權力發(fā)生流轉時,以轉讓方式流轉的,受讓人取得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在出讓人不履行或履務有瑕疵的,受讓人有權請求出讓人交付標的物。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形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當事人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彼^流轉是指權利人對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在經營者之間依法行使處分權。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商定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金額,即行使有償流轉。流轉時以及后來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鼓勵和提倡有農業(yè)經營能力和經濟實力的生產經營者,對因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可進行從事大規(guī)模的集中生產經營活動,以提高土地生產能 ……(未完,全文共5045字,當前僅顯示177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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