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自愿原則
(二)合法原則
(三)平等原則
(四)積極主動原則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審計糾紛
(一)申請
(二)受理
(三)調查
(四)調解
(五)制作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
4、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5、當事人簽名、調解人員簽名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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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社局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化解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推動社會和諧發(fā)展,根據(jù)我縣有關行政調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調解,是指縣人社局及局直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職權范圍內對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執(zhí)法糾紛采取溝通協(xié)商、說服教育等方法疏導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消除糾紛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縣人社局成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政策法規(guī)和勞動監(jiān)察科。選聘具有法律知識、專業(yè)知識、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調解員。
第四條 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組織管轄范圍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決定是否受理調解申請;指派調解辦理人員;協(xié)調涉及多個部門的人社執(zhí)法糾紛調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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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件,可以由縣人社局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先行予以調解,視調解情況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審計糾紛。
第八條 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一)申請?梢杂梢环疆斒氯松暾,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申請人申請行政調解,應提交行政調解申請書。申請行政調解需各方當事人同意。
(二)受理。行政調解申請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后,行政調解辦公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行政調解工作局員會審定后通知當事人。
(三)調查。受理案件后,要根據(jù)雙方的爭議焦點,采取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等方式進行必要的調查。
(四)調解。調解工作由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指派行政調解員主持;重大復雜的爭議案件,由行政調解領導小組負責人主持。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主持人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并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據(jù)此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以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是復議案件的,恢復復議程序;是其他糾紛的,恢復其他處理程序。
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記載調解的過程、內容。調解筆錄應當由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
(五)制作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各方當事人簽訂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得對各方當事人增設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爭議案由及主要情況;
3.調解結果和協(xié)議內容;
4.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5.當事人簽名、調解人員簽名。
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由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留一份,縣人社局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一份。
(六) 歸檔。調解結案或調解不成的案件,應由調解員按規(guī)定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裝訂歸檔,交調解辦公室保存。
(七) 調解結果的回訪。行政機關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爭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xié)議情況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督促調解協(xié)議的實現(xiàn)。
第九條 調解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調解終止:
(一) 一方或雙方在調解確定的時間內兩次(含)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
(二) 一方或者雙方在調解過程中要求終止調解的;
(三) 經過數(shù)次調解仍然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
第十條 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行政調解。
第十一條 行政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終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二條 行政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 ……(未完,全文共2514字,當前僅顯示15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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