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兵役違法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兵役執(zhí)法工作,規(guī)范兵役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促進本市兵役機關和出兵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確保本市兵役工作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役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嚴格履行職責。各出兵單位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民政、衛(wèi)生、人社、工商等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依法辦理,不得借故推誘,不得放棄法定職責;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予以說明或解釋,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不得越權執(zhí)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對兵役違法行為依法審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查處違法行為,要堅持先取證后處罰。對依法作出的決定,不得隨意改變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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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的;6。有其他拒絕、逃避征集行為的。
受到前(一)、(二)項處罰的適齡公民,仍然有義務服兵役。
(三)新兵入伍后出現(xiàn)消極服役言行或以各種手段對抗服役,經教育不改造成嚴重影響,被部隊除名或作退兵處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yōu)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
受到前(二)、(三)項處罰的,不得錄用為
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其中被兵役機關裁定作退兵處理的,對其處以當年義務兵家庭優(yōu)待金標準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不得參加當年度市級先進集體的評選表彰;另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以不予準假、不提供檔案及有關信息、拒絕履行征兵相關程序等方式,拒不配合有關部門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
(三)以取消、拒簽、不予續(xù)簽勞動合同或以調整工種和工作崗位等方式為要挾,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的,仍為其辦理就業(yè)、出國、復工、復職、入學等手續(xù)的。
第五條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征兵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虛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
(三)濫用職權,在工作中幫助應征公民逃避兵役;
(四)玩忽職守或拘私舞弊,將不合格人員征集入伍;
(五)在兵役執(zhí)法中違反回避等規(guī)定的;(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兵役機關和各出兵單位人武部查處兵役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兩人在場,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立案。各出兵單位人武部征兵工作人員,對初步掌握的兵役違法嫌疑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必須登記立案,填寫《兵役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市征兵辦備案。
(二)調查取證。市征兵辦和各出兵單位人武部對發(fā)現(xiàn)的兵役違法行為,必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中應做好查證案件所需的調查筆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等證據(jù)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三)適時教育。案件承辦單位應對違法當事人給予教育,做好記錄,并及時發(fā)出《兵役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四)擬定意見。各出兵單位人武部對當事人的兵役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應對承辦案件進行審理,提出擬辦意見,報市征兵辦審核。對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逾期不改或已造成相應后果的,及時查處。
(五)權利告知。擬定意見經市征兵辦審核同意后,由案件承辦人員擬定《兵役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兵役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兵役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六)復核聽證。 ……(未完,全文共2865字,當前僅顯示182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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