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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

發(fā)表時間:2006/7/8 19:47:30
目錄/提綱:……
一是濫用權力,恣意破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是個別村委會,以個人好惡為標準,嚴重干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是因承包方經營不善,只得另找經營較強的人轉包
四是男女雙方離婚后,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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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農業(yè)法》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農業(yè)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門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縱觀彬縣法院近幾年來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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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將承包地無償借給其兄經營,并向村委會匯報后備案,該村新干部上任,撕毀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并收回承包地,同時劃撥給本村村民。
  三是個別發(fā)包方的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時斷章取義,曲解法律原意,對農民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認為是違背原合同強行解除,使農民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四是發(fā)包方換屆干部,不履行交接手續(xù),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現象屢見不鮮,使經營者無法正常生產,妨礙經濟的發(fā)展。
  從承包方來說:一是承包方及經營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在經營的流轉中,主觀隨意性較大,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時,摒開發(fā)包方不管,雙方進行協商,結果未征得發(fā)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經營權不能合法流轉,而且引起與發(fā)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經營不善,只得另找經營較強的人轉包。轉包時對合同的具體問題約定不明,在實施中,矛盾百出,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甚至為此吵鬧,斗毆,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往往為了經營的方便,互換承包地的現象尤為突出,互換后,經常發(fā)生糾紛。
  四是男女雙方離婚后,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通過以上問題的剖析,筆者認為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發(fā)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轉中的經營者都要認真學習法律,對經常運用的法律規(guī)范要有所了解,簽訂合同時符合法律規(guī)定。
  2、要有換位思想,發(fā)包方、承包方站在對方的角度上分析 ……(未完,全文共1244字,當前僅顯示790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