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綜合工時制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綜合工時制被濫用
(二)綜合工時制的范圍被擅自擴大
(三)綜合工時制成為“擋箭牌”
(四)企業(yè)強行變更合同
二、關于綜合工時制的法律規(guī)定
(一)綜合工時制超時用工仍要付加班費
(二)綜合工時實行審批制
(三)綜合工時應保證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四)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稱為規(guī)避法律的理由
三、防止綜合工時制濫用的建議
……
綜合工時制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建議
摘要:綜合工時制,即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標準工時制的有益補充,對解決企業(yè)生產經營性質帶來的特殊工時需求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不少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制造業(yè)企業(yè)都以“綜合工時制”作為企業(yè)超時加班的擋箭牌,從而引發(fā)對職工勞動權益的侵害問題。綜合工時制只有在合法、合理、合規(guī)的軌道上實行,才能真正體現(xiàn)它的有益性、積極性。
關鍵詞:綜合工時制;勞動權益;對策建議
我國法定的工時制度主要有三種:標準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工時制,即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根據《勞動法》等規(guī)定,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職工工作時間,并明確了三類行業(yè)和職工可實行綜合工時制: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xù)作業(yè)的、受季節(jié)和自然條件限制的、其他適合綜合工時制的。
在《勞動法》出臺之前,用人單位隨意規(guī)定工作時間,超時加班又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勞動者長期超負荷工作,休息得不到保障,勞累過度造成工傷事故的現(xiàn)象頻繁發(fā)生。特殊工時制的出臺,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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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面,在已獲批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中隨意增加職工數;有的企業(yè)甚至無視行政許可有效期,把申請綜合工時制當成一勞永逸,超過批復有效期后仍執(zhí)行綜合工時制度。
現(xiàn)實中很多企業(yè)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qū),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錯誤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guī)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綜合工時制成為“擋箭牌”
一些年輕職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對綜合工時制政策等情況不清楚,“綜合工時制”成為企業(yè)忽悠、搪塞職工的“擋箭牌”。有的企業(yè)不公開申請綜合工時制的具體崗位、綜合計算時段等信息,通過無序、濫用綜合工時制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有的企業(yè)有意模糊休息休假的性質,職工誤以為企業(yè)安排的“集中休息”是自己的帶薪年休假;有些企業(yè)以實行“綜合工時制”應對勞動行政部門的監(jiān)察檢查,但沒有真正落實補休計劃。
(四)企業(yè)強行變更合同
員工的合同上原本簽訂的是標準工時制,但企業(yè)卻要求員工接受培訓并簽字表示同意變更綜合工時制,否則就予以處罰。個別企業(yè)未將本單位申請?zhí)厥夤r制度的結果告知全體員工,員工不清楚自己的崗位情況。在企業(yè)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又未支付加班工資時,極易與員工發(fā)生糾紛。對于強行變更合同的做法,員工自然怨聲載道。因此造成合同約定與實際工時制度構成矛盾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各地均有上升趨勢。
二、關于綜合工時制的法律規(guī)定
。ㄒ唬┚C合工時制超時用工仍要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guī)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依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規(guī)定,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fā)[1997]271號)第5條規(guī)定: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條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該函第7條規(guī)定: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與標準工時制不同的是,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是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的,超過部分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員工即使在休息日內工作也無法獲得雙倍工資的加班費或補休。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正因為上述特點,現(xiàn)實生活中,在標準工時制度下尚且存在隱性加班的現(xiàn)實背景下,勞動者似乎更加有理由擔心,充滿彈性的特殊工時制會成為羈絆自身權益的枷鎖,并由此產生深深的憂慮。
。ǘ┚C合工時實行審批制
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14日頒布的《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以下簡稱《審批辦法》),對我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實行條件、方式和審批辦法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的特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宜實行標準工時,即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固定雙休,需要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小時數)的一種工時形式。根據《審批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 ……(未完,全文共6184字,當前僅顯示217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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