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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判公開的司法制度價值1

發(fā)表時間:2010/10/12 17:05:54

論審判公開的司法制度價值1

摘 要
作為法庭判決作出的最佳表現形式,當庭宣判是刑事審判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理論界受到關注并不多,但是實踐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導,各地法院不斷提高刑事當庭宣判率,有的法院刑事當庭宣判率甚至達到了百分之百。
經過筆者的深入分析,刑事當庭宣判制度確實有提高訴訟效率、彰顯司法權威、實現程序正義的作用,然而,在我國現實國情下,由于沒有貫徹集中審理原則、直接言辭原則,法院法官獨立性不強,刑事當庭宣判難以得到真正執(zhí)行,所謂的高宣判率,可能只是一個表象。因此筆者選擇以此為研究方向,以期揭開刑事當庭宣判制度的面紗。

關鍵詞:刑事當庭宣判;集中審理原則;程序正義原則;陪審團;審判模式

一、判決公開的法理基礎
1.集中審理原則和直接言辭原則的體現
集中審理原則是指“法庭對一刑事an件的審理,除了必須的休息時間外,原則上應持續(xù)進行,亦即法庭審理案件從開庭到判決應盡可能的集中審理,不得中斷”,F代刑事訴訟中,集中審理原則為兩大法系國家所普遍遵守,英美法系并無明文提及集中審理原則,不過英美法系的“傳聞證據規(guī)則”體現了與集中審理原則相似的功能和要求。
簡而言之,集中審理原則或者審理不間斷原則至少應當包括兩項內容:第一,審理時間的集中性,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者一次開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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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貝勒斯認為程序正義包括和平、自愿、參與、公平、可理解、及時、止爭七原則,程序正義的及時性原則要求“程序應當提供及時的判決”。程序正義不僅僅讓訴訟程序嚴格按照既定法則走下去,而且同時讓程序中的人有正義的滿足,更進一步說,程序正義實際上使“訴訟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與控方平等的訴訟地位”。
3.庭審的戲劇性和權威性的保障
開庭審判是一個具有法的范式和象征意義的法的空間,進一步說,這個空間更像一個舞臺,因為這個“舞臺”上有法律程序大幕的拉開、有精彩訴辯劇情的推進、有各種訴訟角色的扮演。作為刑事審判程序的開庭審判,因為案件的重大性、角色的多樣性、過程的精彩性、判決的不可預知性讓人們尤為關注,在審判大舞臺上,法官、檢察官、律師如演員般將訴訟進行到底,控辯雙方竭盡所能為所代表利益控訴辯護,審理結束后,審判長將判決公正準確陳述于眾,相信觀看甚至參與“舞臺表演”的人,最希望聽到的是法官莊嚴的“法庭宣判如下”,而非一句蒼白的“法庭將擇期宣判”。
可見現代訴訟程序尤其是抗辯式訴訟程序的庭審過程充滿了戲劇性場面,審判過程與戲劇本身的內在一致性,司法的廣場化與司法的“劇場化”的轉變,使得現代審判更具有戲劇化。而審判要產生戲劇化效應,最根本的保證就是審判不間斷的進行,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就是當庭宣判使戲劇能以高潮結束,并為觀眾所信服,進而形成司法權威。一場體育比賽,如果沒有戲劇化效果,甚至勝負早已決定,這樣的比賽有何權威?觀眾又怎么會去看?更進一步說,如果一場體育比賽結束后不能當眾宣布比賽結果,估計觀眾不會再對這場比賽甚至這項體育運動感興趣。
庭審的戲劇性場面不是單單讓觀眾看熱鬧,更是讓觀眾在觀看刑事審判的時候體會刑事審判制度的嚴謹權威,從另一種角度將法律移植于人心,從而使觀眾認可法律,認可審判,認可法院的最終判決,達到普法于世和定紛止爭的最終目的。
極具戲劇性效果的司法權威的形成既取決于司法的社會承認,也取決于司法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性功能,還取決于司法自身的運作過程及結果的正義性,刑事當庭宣判制度對刑事判決的即席性要求減少了當事人通過庭外活動干預公正司法的機會,樹立了公正透明的法院形象,更能起到協調訴權與審判權沖突的作用,這種戲劇化的審判的演繹,無疑也是司法權威樹立的最好途徑之一。
4.審判公開原則和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要求
我國刑事訴訟法165條規(guī)定無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開”,公開宣判成為公正審判權的必然要求。正義必須實現,并且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審判公開、宣判公開自然是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公開宣判的目的是“為任何人所知曉”,真正的宣判公開應該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公開宣布判決的權力,即該權利并不僅為當事人所享有”,刑事當庭宣判無疑是宣判公開的最佳表現形式,通過刑事當庭宣判,審判過程以一種最透明的方式展現于眾人,或許當庭宣判的結果在法律人看來不見得真正的正義,但是在社會公眾看來,當庭宣判卻是最好的方式。沒有當庭宣判的公開審判不能讓當事人相信司法的公正性,除未成年人案件和少數不宜公開審判的案件外,沒有經過公開審判的刑事當庭宣判則更是荒謬的,因此刑事當庭宣判與公開宣判兩者相輔相成,刑事當庭宣判制度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要求,更是對公開宣判原則的貫徹。
刑事當庭宣判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程序,具有重要的實體功能和程序意義。刑事當庭宣判的進行,同時可能意味著審理的結束和刑罰執(zhí)行的開始,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意味著被告人刑罰的免除,但無論如何,在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確定之后,不論是政府還是被告人或者作為裁判者的法院,都必須尊重法院已經作出的合法裁判,除非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檢察院不得對已經法院裁判的同一行為再次要求起訴,法院也不得對已經裁判的同一行為再次進行審判,因此刑事an件一旦經過宣判,就具有廣義上的“一事不再理”效力,如果是一審宣判,那么一審法院或者同級的一審法院將不會再次受理該案件,如果是終審宣判,那么宣判不僅僅在程序上阻止了審判的再次進行,而且實體上對案件有了定論,當事人必須接受判決結果,“只有這樣,政府的追訴權力才能受到應有的限制,個人的_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司法裁判也才具有必不可少的公信力”。

二、判決公開的我國實踐現狀
刑事當庭宣判率的大幅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庭審的實質化,但是高當庭宣判率的背后更多的是形式主義,所謂的當庭宣判往往最終成為漂亮的擺設,可以說刑事當庭宣判制度在我國的現實狀況比較尷尬,一方面各地法院爭先恐后追求刑事當庭宣判率,另一方面,真正意義上的刑事當庭宣判卻難以實現。學者們對我國虛高的刑事當庭宣判 ……(未完,全文共9148字,當前僅顯示24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論審判公開的司法制度價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