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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細節(jié)處的司法藝術:公平正義

發(fā)表時間:2019/6/8 10:36:41

公平正義——游走于細節(jié)處的司法藝術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法院工作提出的總的要求,近年來,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司法為民、司法公正,法院審判的質量和公信力不斷提升,讓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不斷加強。 那么,什么是公平正義呢?
有人說,公平正義就是法官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判的過程,又有人說公平正義就是法官處于居中位置,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那么司法公平正義是怎么嗎?我試著帶領大家去體會一番。
鏡頭一:世紀經(jīng)典的辛普森案件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殺前妻布朗及餐館的侍應生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jù)的失效,以無罪獲釋。
之后,布朗和高曼的家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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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村委會首先出面調解,丙表示愿意向乙支付7000元作為“精神和名譽損害賠償”,但是,丙要求乙保證不再威脅自己和兒子安全。乙拒絕了這一出價,繼續(xù)糾纏威脅丙,丙感到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乙停止侵害。
面對丙的起訴,乙異常憤怒,在沒有法律根據(jù)的情況下,提出反訴,認為丙的行為對自己造成“精神和名譽損失”,要求法院據(jù)此判決原告賠償自己人民幣10000元。
而在本案中,法院既沒有輕易接受丙的訴訟請求,也沒有輕易拒絕乙的訴訟請求,而是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院一方面通過“道義”上的勸說,使得丙接受了對他實行拘留的決定;另一方面,法院又以拘留作為條件,要求乙做出讓步。經(jīng)法院做工作,和解協(xié)議終于達成。協(xié)議規(guī)定:1.丙“賠償”乙精神和名譽損害費8000元;2.乙停止威脅、騷擾丙及其家人。丙對自己“蹲班房”遭遇沒有半點抱怨,相反因為乙不再威脅他而一個勁地感謝法官。而乙則認為法院確實嚴厲懲治了“壞人”,便很快攜帶自己的妻子到城里打工去了。
盡管此案的結果多數(shù)人都認為頗為圓滿,但仔細琢磨起來,法官似乎有違法之嫌。首先,盡管乙的憤怒可以理解,但他因憤怒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動沒有法律根據(jù)。在現(xiàn)行法律中,自愿性行為不是犯罪。而相反,即使事出有因,乙本人騷擾、威脅丙的行為反倒是可能受法律處罰。
然而,一般人都會覺得此案的結果總體上還是合乎情理的。那么,為什么這個結果會讓人覺得并不太離譜?
因為,本案涉及了這樣一個不成文的習慣法,即一位男子同一位已婚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就對這位婦女的丈夫構成某種傷害。盡管在法律上這并不構成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的侵權損害。但是,在民間看來,這種傷害不僅是道德上的,而是有義務讓通奸的男子有義務賠償對方丈夫的“損害”。
本案中,法官顧忌到了法律爭議背后的社會價值判斷,沒有簡單按照法律規(guī)定裁判,雖有違法之嫌,但避免了產(chǎn)生負面社會效果。
如果法官單純依照法律判決,大體結果是這樣的:乙的行為的確侵害了丙的權益,法院有權判決乙停止侵害。同時,乙要求丙的賠償于法無據(jù),應當予以駁回。這樣做只有一個好處,就是法院嚴格依法辦了案,但是這樣真的算公平正義嗎?大家肯定覺得不是,而乙也肯定會覺得冤屈,當?shù)氐娜罕娨矔X得判決不公。
問題之深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困境在哪里
除了大家都清楚的現(xiàn)行法律不夠完善、一些法官能力還有不足等問題外,今天著重要闡述這樣一種情況。
就是在法律之外,普遍存在著習慣性規(guī)則,且這種習慣性規(guī)則對于司法具有重要影響。正如例二,當事人特別是民事案件當事人,會選擇性地適用習慣性規(guī)則參與訴訟。法官之所以允許習慣性規(guī)則進入司法,主要是因為,至少在某些案件中,只有運用這樣的知識,法官才能使法律制度在當代中國的社會和制度環(huán)境中活下去,并且保證適應中國的土壤,一句話概括,就是一個法治本土化的過程。
那么,法律為什么要依靠習慣規(guī)則才能更好的適用呢?這就涉及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現(xiàn)代法治主要是清末才從海外引入,雖然從形式上看,作為規(guī)則之治,完全適應了當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 ……(未完,全文共3240字,當前僅顯示163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游走于細節(jié)處的司法藝術: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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