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察機關80%在基層,80%的檢察業(yè)務工作也集中在基層。因此,盡管檢察改革因涉及到檢察工作機制、_深層次問題,但基層檢察院無疑將是踐行和探索檢察改革的主體和中堅力量。當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因受財力、物力、人力以及_等諸多因素影響,基層檢察院推進檢察改革困難較大,面臨和亟待解決的問題也較突出,尤其要注意和防止檢察改革以外的因素對檢察改革成果的沖擊。
一要注意和防止浮夸之風和“拿來主義”對檢察改革的不利影響
檢察改革對檢察工作的能動作用毋庸置疑;仡欉^去幾年的檢察工作,“創(chuàng)新”在檢察工作中出現頻率極高,顯見于各級別的檢察工作報告之中,“創(chuàng)新”為檢察工作蓄積了跨越發(fā)展的能量和發(fā)展空間,并積累了寶貴的工作經驗。但是,筆者注意到,在工作方法創(chuàng)新的背后,一些基層檢察院不自覺地將工作方法的創(chuàng)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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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還是自下而上,眾說紛紜,意見難以統一。這種爭論導致了檢察改革啟動程序上的混亂,也必然降低了檢察改革的規(guī)范性。而對于檢察改革成效的監(jiān)督和評價機制,目前尤顯不足,傳統的“三個有利于”、“三個效果統一”、“人民滿意”等標準,帶有諸多的主觀因素痕跡,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通過一張簡單的打鉤打差測評表來評定檢察改革的成效,無法形成對檢察改革科學合理的評判標準,并以此確定檢察改革的得與失。這種建立在不科學的評判機制上的檢察改革,導致的直接后果是檢察改革決策者在準備啟動檢察改革之前,所獲得決策信息嚴重失真。
三要注意和防止行政化傾向對檢察改革的影響
受現有_的影響,一直以來,行政化傾向是困擾著檢察改革的“頑疾”。從一些基層檢察院檢察改革實踐來看,檢察改革自始至終都伴隨著行政化的影子,導致了檢察權獨立這一檢察改革的目標和追求,變成了越改越遠,遙不可及。比如,主訴檢察官制度改革中圍繞放權與收權之爭、暫緩不起訴改革中有關檢察委員會最后審查權的規(guī)定,量刑建議試行中為提高量刑建議質量和采納率,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量刑工作的請示
匯報制度等均或多或少地反映出行政化對檢察改革的影響。但是,行_擴張在全世界范圍內的確是一種趨勢,包括美國在內的實施“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對行_擴張也表現出了“望權興嘆”。這對于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法治建設,在檢察改革過程中受到行_影響,也就不足為怪。作為基層檢察工作者,我們當前需要做的,是如何把行政化對檢察改革的影響降到最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應對和避免。
筆者認為,基層檢察院基于現有的工作雙重領導_,在檢察改革中絕對避開行_的影響,成效甚微。只有依靠上級檢察院加大對基層檢察院檢察改革的引導和指導力度,建立檢察改革從上而下推行模式,確立明確的檢察改革目標途徑,方為治本之策。
四是注意和防止超越現有法律規(guī)定,背離法治原則的改革思潮
實際上檢察改革能否脫離和超越現有法律規(guī)定是基層檢察院推行檢察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主要“瓶頸”和“困惑”。我省南京市某區(qū)檢察院對在校學生推行的暫緩不起訴制度和遼寧省某檢察院出臺的“零口供”規(guī)則,都遭到法學理論界的嚴肅批評。上述兩項基層檢察院的改革措施,都具有極其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在被有關新聞媒體報道以后,一度時間曾被推進輿論風暴的中心。但是由于上述改革法律依據不足,檢察改革的法律效果并不為法學理論界肯定。以暫緩不起訴為例,一些學者認為該項檢察改革有“標新立異”之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對暫緩不起訴的評價),有的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的做法屬于“善意違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對暫緩不起訴的評價)。對暫緩不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采取的幫教措施,有的學者甚至還直截了當地對檢察機關有沒有幫教權提出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就認為檢察機關無權以幫教為名,在暫緩期限內保留起訴權)①?梢,這種突破法律規(guī)定的改革,使得檢察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筆者認為,討論檢察改革 ……(未完,全文共2516字,當前僅顯示159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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