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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紀委書記在全縣村主干換屆后培訓班上的黨課講稿

發(fā)表時間:2018/8/29 8:18:21
目錄/提綱:……
一、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簡要介紹
二、我縣村主干違紀違法剖析
三、村主干應當如何有效預防腐敗
(一)要公
1、公平
2、公正
3、公開
(二)要實
1、實學
2、實在
3、實績
(三)要敬
1、敬法紀
2、敬組織
3、敬人民
……
縣紀委書記在全縣村主干換屆后培訓班上的黨課講稿

同志們:
你們好!村級組織剛換屆完成,縣委就舉辦這期培訓班,對村主干進行培訓,這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它對提升大家應對當前農業(yè)農村工作新形勢、加快農村改革發(fā)展進程、推進新農村建設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h委對這次培訓班高度重視,之前,張書記還親自給大家講了課。下面,根據(jù)縣委的安排,我想借此機會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作個簡要介紹,結合剖析一些村主干違紀違法典型案例,談談村主干應當如何有效預防腐敗,以身作則,抓好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這也可算是對大家的一次任前集體廉政談話,希望能對大家今后的學習、工作、成長發(fā)展有所裨益。
一、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簡要介紹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是個大課題,想要準確、完整地闡明,是個系統(tǒng)、復雜而又費時的工程,同時也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因此,我在這里簡要介紹一下它的概念、基本情況和重要意義。
什么是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呢?簡而言之,就是要在廣大農村,通過強化教育,全面提高基層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通過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jiān)督機制,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及時懲處損害群眾切身利益、違反黨紀國法的腐敗案件,端正黨風、帶動政風、影響民風,努力構建農村基層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從中央到地方,歷來都高度重視農村黨風廉政建設。2006年10月,中央頒布《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關于推進
……(新文秘網http://m.jey722.cn省略98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每年有10名左右的村主干受到黨紀處分,有的甚至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實在令人痛惜。
今天,我特意從中挑選部分典型案例,結合個別外地發(fā)生但對我們有警示意義的案件,列舉幾種常見卻又易被忽視的或目前我縣還未發(fā)現(xiàn)但隨著農村改革發(fā)展將來可能會遇到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分析其法紀后果。
1、挪用公款
2008年5月,原金山鎮(zhèn)新內村黨支部書記王瑞坤為幫助其弟籌集經營煤炭生意所需的周轉資金,要求村土地管理員王某將村民預交的70萬元新村建房集資款中的60萬元,打到其弟的個人銀行帳戶,同時以預付新村建設工程款為由,讓其將剩余的10萬元建房款交給他。2008年7月至12月間,其弟將60萬元歸還給王瑞坤。王瑞坤將7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及消費。案發(fā)后,王瑞坤于將70萬元歸還村財務。2010年,縣紀委給予王瑞坤開除黨籍處分。事后,他還因犯貪污等其它罪被判刑。
這是個常見的錯誤,在上述97件案件中,有17件,占17.5%。一些村主干,特別是個別新當選的村主干,把村里公款、公物當成自家的,想拿就拿、想借就借、想給誰用就給誰用、想用多久就用多久,甚至連手續(xù)都懶得辦。殊不知,這很容易誘發(fā)形成占用公物、非法占有、挪用公款錯誤,甚至挪用公款罪。這個錯誤,目前還呈幾個發(fā)展趨勢:由“單人操作”到“抱團作業(yè)”;由“地下運作”到“臺面分贓”;涉案金額逐年增大;個案中作案次數(shù)增多,等等。
《黨紀處分條例》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3個月未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挪用黨費、社;鸷途葹摹岆U、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這里有幾個知識點應注意: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給他人使用,也包括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yè)使用;挪用數(shù)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超過3個月末還的,以1至3萬元為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15至20萬元為數(shù)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以5000至10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shù)額起點。挪用5至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
2、貪污
2009年,浙江省**市**縣年僅38歲的傅平洪,先后任過4個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長,平時他喜歡和同事、朋友一起流連于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總是搶著埋單。因單位每年公務招待費用預算只有幾萬元,不夠用,所以從2003年開始,他利用院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虛開、多開發(fā)票,套取公款44萬余元用于吃喝玩樂。最終,這44萬余元被全額認定為貪污,傅平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這個錯誤很常見,大家也比較熟悉,在上述97件案件中,就有20件,占到20.6%。為什么不用本縣的例子,而用這個案例?就因為這個案子比較典型,更有警示意義。因為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這種行為,在一些人看來很很正常,傅平洪所堅持的“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只是違紀行為!边@一想法,在一些人中也很流行。有人認為中國是個人情社會,關系決定一切。因此,希**呼朋喚友于推杯把盞中在政治上拉幫結派,經濟上相互牽連,結成利益同盟;ㄙM多了,有的人就以辦理村務為名把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拿到村里報銷,就構成了非法占有、貪污等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負擔的費用”,既包括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也包括應當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支付的費用。還有個應引起重視的趨勢是,一些村干部在經濟上互相利用,結成了利益共同體,以“集體福利”、“共同揮霍”、“合作侵吞”的形式,蠶食村集體資產,導致案件由“單人案”擴大為“窩案”、“串案”;有的村主干與財務人員合伙采取各種手段,套取、騙取或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項目扶持資金,甚至通過借名、冒名、假名上報的方式,把手伸向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低保金。
《黨紀處分條例》規(guī)定,貪污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貪污黨費、社;鸷途葹、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從重或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貪污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個人貪污數(shù)額不滿5000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在5至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這里有幾個知識點應注意: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shù)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犯 ……(未完,全文共11682字,當前僅顯示277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縣紀委書記在全縣村主干換屆后培訓班上的黨課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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