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代位權制度的含義
(二)我國代位權制度的演進
(一)立法_的不同
(二)價值定位的不同
(三)法律應用的不同
(一)法律體系問題
(二)實踐中的不足
(一)完善代位權制度的法律體系
(二)完善代位權制度的實施機制
(三)拓展代位權的客體范圍
(四)完善代位權期限限制
(五)引入代位執(zhí)行制度
……
畢業(yè)論文:代位權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國習慣法,我國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首次加以引用。由于設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初始,政府層面更多地考慮的是如何解決“三角債”的問題,所以對傳統(tǒng)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做了大范圍的修訂,摒棄了傳統(tǒng)民法意義上的“入庫規(guī)則”,縮小了該項權利的客體范圍,將其僅僅局限于合同之債中。誠然,這樣的修訂與變革能夠快速有效地解決“三角債”的歷史遺留問題,但由于該項制度在引入之初即違背了民法上的傳統(tǒng)理論,經(jīng)過時代的變化與發(fā)展,該項制度的很多弊端已逐步顯現(xiàn)。本文擬從債權人代位權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起源入手,在多個方面比較我國現(xiàn)行的代位權制度與傳統(tǒng)民法中代位權制度的不同,從深入分析我國現(xiàn)行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于立法機制上存在的欠缺之處入手,進而就該制度的完善與發(fā)展提出獨立性的見解與建議。
關鍵詞:債權人;代位權;法律缺陷;完善建議
Abstract:Creditor Subrogation System initially originated in Common Law of France, and it was referenced first in Chinas Contract Law in 1999. The government considered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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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chanism.
Key words:creditor; subrogation ;legal defect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前言
作為債的保全的一項重要組成內(nèi)容,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解決“三角債”等問題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由于它對傳統(tǒng)民法中的“入庫規(guī)則”進行了深層次的變革,所以使得該制度出現(xiàn)了一定的缺陷。如何完善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實現(xiàn)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通過理論探究以及相關資料的梳理歸納,對我國現(xiàn)行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運行現(xiàn)狀進行分析并探究其存在的現(xiàn)實問題,進而對完善該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議與制度構想。
一.代位權制度概述
(一)代位權制度的含義
就如何準確界定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學術界普遍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本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薄1】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已負遲延責任、而債務人又怠于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權利!薄2】然而無論哪種觀點,學術界對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的界定大體上是趨于一致的,即債權人在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即是債權人在法律框架中行使代位權的具體結構和規(guī)范體系。
(二)我國代位權制度的演進
清末時期,我國歷史上首次正式確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晚清政府在清末變法中開始仿效西歐和日本的相關法律制度,開始建立健全具有資產(chǎn)階級性質(zhì)的法律體系,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隨之被引入。
民國時期,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得以進一步發(fā)展,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典》第242條規(guī)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睆谋疽(guī)定來看,當時的代位權制度在立法設計上與法國民法較為接近,強調(diào)債權的保全性及權利行使的廣泛性。
新中國成立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并未確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經(jīng)濟活動的不斷增多,“三角債”也不斷涌現(xiàn),交易成本的增加,極大地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對于當時的社會
誠信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jīng)濟社會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我國在1999年《合同法》中增加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并隨后頒布了相關的司法解釋?梢哉f,中國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促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經(jīng)濟的發(fā)展,該制度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fā)展需求,制度體系亟待變革。
二.現(xiàn)行的代位權制度與傳統(tǒng)民法中代位權制度比較
由于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立法起步較晚,雖然借鑒了傳統(tǒng)民法代位權制度,又依據(jù)我國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但重在適應當時的社會需要。由此,筆者將從幾個主要方面深入解析、對比我國現(xiàn)行的代位權制度與傳統(tǒng)民法中的代位權制度的不同之處,具體如下:
(一)立法_的不同
1.我國的立法_
我國在《合同法》總則部分的“合同的履行”的章節(jié)中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這樣的立法_清楚地告訴我們,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僅適用于合同之中,而不包括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侵權法律關系、不當?shù)美申P系和繼承法律關系。
2.傳統(tǒng)民法的立法_
法國將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規(guī)定在民法典“取得財產(chǎn)的各種方式”的“債的效果”的內(nèi)容之中。而日本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于“債權”的“債權的效力”的內(nèi)容之中!3】總之,在傳統(tǒng)民法立法_之中,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被規(guī)定在“債的總則”之下的“債的效力”,其意義在于對所有民法意義上的“債”進行立法。
3.立法評價
顯然,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筆者認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中國目前沒有民法典,而法國和日本均有?陀^地說,這樣的解釋也是一種牽強附會的解釋,雖然我國并無《民法典》,但是我國存在《民法通則》!睹穹ㄍ▌t》的體系雖然不如《民法典》完善,但兩者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是對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調(diào)整和規(guī)范。第二,中國當初的立法動機即在于解決“三角債”,著重于維護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所以,中國關于代位權制度的立法宗旨即是專門用來解決合同之債的,其它諸如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畟惹樾螀s被忽略。
(二)價值定位的不同
1.我國的價值定位
正如上文所說,我國之所以會確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急于解決“三角債”的問題,這樣的立法動機決定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更加強調(diào)效率價值。基于代位權法律特性的考慮,現(xiàn)行《合同法》中對代位權中債權人的權利作出了一定的規(guī)范性與限制性要求,目的是防止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對次債務人的財產(chǎn)權利產(chǎn)生不利影響。這種立法宗旨正體現(xiàn)了我國債權人代 ……(未完,全文共10921字,當前僅顯示25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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