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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評析:本案能否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發(fā)表時間:2013/8/24 16:07:45

本案能否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法院案例評析:本案能否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一、案情
2004年4月,錢某向樓某購買螺旋管并支付預付貨款20萬元,樓某出具收條一份,寫明:今收到錢某820*10螺旋管貨款20萬元(價格5110元加100元每支做口費)。同年4月25日,樓某將由河北某公司生產的16支世興牌螺旋管送到上虞某工地交給錢某。在施工過程中,其中一支螺旋管被切割,因螺旋管管壁沒有達到約定的10mm,被監(jiān)理公司人員當場發(fā)現(xiàn),導致整批螺旋管被拒絕使用。施工單位遂退回錢某820*10螺旋管,錢某退還施工單位貨款并找樓某交涉,未果,遂釀成訟爭。審理中,法院委托質檢院對錢某提供的15支標有SY/T5037 820*12 Q235B螺旋鋼管進行鑒定,該院的鑒定結論為:被鑒定的15支螺旋鋼管壁厚均未達到行業(yè)標準SY/T5037-2000的規(guī)定要求,不符合約定的要求。對于做口費,雙方在庭審中陳述一致,即樓某對該批螺旋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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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清。判決:撤銷原判;樓某應返還錢某預付款2466.25元;駁回錢某其他訴訟請求。
錢某不服判決,向中院上訴稱,原判將“未能舉證排除要求退給樓某的螺旋管不是其他單位所供的可能”作為法官適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認證規(guī)則的理論依據,無法律上和事實上的理由。
二審經審理認為,錢某提供的鑒材規(guī)格與樓某所供的不同,在樓某不認可的情況下,錢某應進一步舉證證明送鑒螺旋管與樓某所供螺旋管具有同一性,但其未能進一步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本案原審與再審的分歧主要在于鑒定的螺旋管是否系樓某所供的事實認定方面。這里涉及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即本案能否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痹摋l規(guī)定了兩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與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由于質量瑕疵系買受人提出的起訴主張,應由其承擔申請鑒定這一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包括承擔證明鑒定樣品屬于合同標的物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對于買受人提供了符合合同標的物特征的鑒定樣品、商品標識、包裝特征、標的物本身特質等證據,又符合經驗法則的情況下,如果出賣人僅作否認,而不能提供反證,可以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確定鑒定樣品與合同標的物的同一性。在買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且出賣人又不認可的情形下,就無法確定鑒定樣品與合同標的物是否具有同一性。
原審中,錢某在向法院舉證證明鑒定的螺旋管與合同標的物具有同一性時提出如下事實:1、雙方存有買賣820*10螺旋管的行為;2、鑒定螺旋管的商標標識與雙方買賣標的一致,即均為“世興”牌;3、雙方對“做口費”的事實陳述一致,即在螺旋管管口壁厚10mm的基礎上加厚到12mm;據此,原審認為,上述3點對鑒定的螺旋管與本案合同標的物同一性可以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遂作出相應判決。
那么究竟何謂“高度蓋然性”?此證明標準是否可以主導案件審判呢?
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應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此規(guī)定即為高度蓋然性規(guī)則,又稱高度蓋然性占優(yōu)勢標準。該規(guī)則的理論源自于西方_心證制度,它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即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于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這項規(guī)定適用于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官認證的過程。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關于證據的證明力標準不是以恢復事實的原始面貌為證明要求,而是分別通過當事人及法官的訴訟行為,極致證明、判斷能力,從而使每個案件的最終裁量,達到必須法律真實的目的。這是由案件的復雜性、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及法官的邏輯推理、生活經驗等方面制約形成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即是審判實踐中為解決力求法律真實而與之相印的證據間發(fā)生矛盾時應運而生的必然產物。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理由 ……(未完,全文共3660字,當前僅顯示184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案例評析:本案能否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