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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評析: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應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

發(fā)表時間:2013/8/24 16:08:39

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應
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
法院案例評析

【案情】
2004年7月,金華超帥禮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帥公司)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以下簡稱磐安財保公司)投保了一份財產險。同年12月28日,超帥公司的兩個原由被告陳志偉承建的鋼棚(其中一個是倉庫,另一個是無紡布生產車間)被大雪壓塌,超帥公司要求被告予以修復。被告遂以2000元工資將塌陷鋼棚發(fā)包給陳治山拆除,陳治山又雇傭有上崗證的陳向黨為電焊工。2005年1月12日左右,陳治山開始拆除鋼棚;1月16日,因陳向黨在拆除鋼棚過程中進行電焊作業(yè)時所產生的火花引燃無紡布而發(fā)生火災。超帥公司和陳治山在對被燒毀財物清點后一致認可超帥公司的財產損失為41萬元。之后,超帥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陳治山賠償財產損失41萬元。本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由陳治山賠償超帥公司41萬元的民事判決。因陳治山在判決生效后未履行賠付義務,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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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超帥公司轉移的債權,原告取代超帥公司行使求償權,其所享有的權利應當與超帥公司的權利一致;也就是說,被告得以對超帥公司行使的抗辯權同樣可以對原告行使,該抗辯包括訴訟時效的抗辯。本案火災事故發(fā)生于2005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shù)臅r間是2007年6月6日,原告沒有提供其或超帥公司曾在2005年1月16日至2007年6月6日期間向被告主張過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原告已喪失勝訴權,本院依法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超帥公司已經在2005年5月以直接侵權人陳治山為被告提起賠償訴訟,法院也作出了支持超帥公司訴請的判決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如要行使追償權,也只能是向陳治山行使而非本案被告。鑒此,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訴,判決現(xiàn)已生效。
【評析】
本案是一起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涉及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的界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確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是否成立的判定等法律問題。
一、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guī)定
保險法第45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
第46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撔袨闊o效。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二、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
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而究其屬性,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將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的請求權,這種債權的請求權并非是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故從本質而言,保險代位求償權應屬于債的轉讓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無須通知債務人和保險法的一些特別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第47條)外,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則應當適用于保險代位求償權。
三、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和行使條件
1.保險代位求償權何時成立
學術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只要有保險合同的成立,就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fā)生;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時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可以認為是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償?shù)钠诖龣;自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轉化為既得權。不論保險合同對保險代位權是否有所約定,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2.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但是,保險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行使。這些條件如下:
(1)先決條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先決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不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則不能行使。
(2)前置條 ……(未完,全文共3700字,當前僅顯示186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案例評析: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應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