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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條例

發(fā)表時間:2006/1/9 12:34:28

云陽縣供電公司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保障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妥善處理各種勞動爭議,化解各種矛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條例》。
  一公司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公司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本公司勞動爭議的組織;
  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受公司工會的指導;
  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調解的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tǒng)計工作。
  二公司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原則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
……(新文秘網http://m.jey722.cn省略451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訟的權利;
  公司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因勞動工作發(fā)生的各種矛盾應當無條件的接受調解。
  六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受理程序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七公司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的調解程序
  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以及依照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公司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八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未完,全文共1990字,當前僅顯示1265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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