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承包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可以實行流轉。當前,各地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了靈活多樣的土地流轉形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浙江紹興、河南等地在土地流轉中還催生出了土地信托制。那么,何謂土地信托制,其本身有哪些特點,實行這種制度有什么意義,我國在建構這種制度的過程中需要廓清哪些問題。正確認識、深入探究這些問題,對推進土地流轉、破解“三農”難題,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
農村土地信托制的內涵透析
我國《信托法》總則規(guī)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信托在我國發(fā)展較晚,且頗為周折,作為一種特殊品種的農村土地信托則更遲。其內涵與信托的內涵相比,在共性的基礎上有著差異性。那么什么是土地信托呢?筆者認為,土地信托是指在堅持集體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務機構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需求,通過必要的程序,將土地承包者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有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剖析該定義不難看出土地信托具有以下特點:
一委托人對信托財產不享有所有權。一般而言,在信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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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策,必須長期堅持。
六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委托人的權益。在信托制度發(fā)展較早的國家如英國,現在土地信托已由過去較多限于土地信托財產的權益問題轉變到以經營盈利為目的,以社會經濟發(fā)展為目的。而我國的土地信托還處于初始階段,即使承包權流轉從應然狀態(tài)轉向實然狀態(tài)的層面。在委托人從信托機構獲取利益并不多的情況下,仍對信托這種制度頗感興趣,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托制實現了承包權:信托關系存續(xù)期限內,委托人有少量的經濟利益;信托關系終止,委托人可恢復使用權。
二、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實行的積極意義
十六大報告指出,發(fā)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局面,各項工作要有新舉措。依法、規(guī)范、有序地進行土地流轉是貫徹十六大精神的重要體現,也是農村社會現代化發(fā)展的必然產物。而土地信托則是土地流轉中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是深化農村土地經營機制的必然需求,是促進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有序流轉的必由之路。土地信托制的有效推行必將在我國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推動土地流轉,從一定程度上遏制拋荒的繼續(xù)發(fā)生。當前,盡管土地流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容忽視的是,由于農業(yè)生產成本較高、農業(yè)的比較效益低下、農民進城務工增多等原因,無論在經濟比較發(fā)達的江浙,還是經濟相對落后的安徽、河南等地,土地拋荒在一定范圍內仍普遍存在。拋荒會帶來以下不良影響:⒈危及糧食生產安全;⒉使農業(yè)稅費難以落實,增加鄉(xiāng)村債務;⒊造成社會緊缺資源閑置浪費;⒋間接加重種田農民的負擔。為此,各地都在探索推進土地流轉的辦法。如安徽省桐城市掛車河鎮(zhèn)成立了益民土地開發(fā)公司,舒城縣有的鄉(xiāng)鎮(zhèn)成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浙江紹興縣建立了縣、鎮(zhèn)、村三級信托服務體系,這些機構盡管有的演變成了“反租倒包”的主體,但實際上推動了本地的土地流轉,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拋荒閑置土地的數量!胺醋獾拱睉右约m正,信托服務則應充分肯定。
二有利于實行規(guī);洜I,促進產業(yè)結構調整。實現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調整農民和土地之間生產關系的問題是當前我國農業(yè)發(fā)展的重大課題,但農村土地的集約經營受土地使用權分散的限制,因此,必須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土地信托服務在堅持家庭聯(lián)產承包制的前提下,改變了農民與土地之間原來不適應生產力發(fā)展的生產關系,解決了家庭承包與規(guī)模經營的矛盾,促進了農業(yè)的規(guī);、專業(yè)化經營。
三有利于維護農民的權益。農村問題的解決不在農村,要破解“三農”難題,必須從制度層面入手,使農民向非農產業(yè)轉化,才能有效維護其權益。土地信托制的創(chuàng)設就是其中有效措施之一。在土地信托制下使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信托財產,移轉給土地信托機構,由該機構經營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既可實現土地的適度規(guī);\作,又使農民在向第二、第三產業(yè)轉化的過程中擺脫小塊土地的鉗制,從而安心離開土地去創(chuàng)業(yè)、務工。在信托期限內,農民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終止,還可以恢復行使承包經營權,農民的基本權益有了較好的著落。
四有利于樹立全新的理念,打造社會信用體系。理念是行動的先導,正確的理念會引發(fā)良好的行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信用經濟,信用體系的完善與否,是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fā)展得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而一個地區(qū)信用的缺失,將會成為本地經濟發(fā)展的掣肘。信托制度的核心是因信任而委托。作為一項經濟制度,他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沒有誠實信用原則支撐,就談不上因信任而委托;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他又將誠實信用原則制度化,起構筑社會信用基石的作用。所以,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運作,有利于培育民眾的信用意識,營造誠實為本、信用至上的社會環(huán)境,打造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五能夠降低經營者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資額度。工商資本參與農業(yè),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經營者與一個對手即信托服務機構談判與眾多的對手即承包戶談判相比,其時間、精力要少,即其成本要小,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時間、精力往往又可轉化為有形的財產,對商人而言,尤其而此。按照經濟學原理,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成本越少,利潤空間則越大。而投資者的利潤空間越大,投資者再投入的額度就會相應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吸引對農業(yè)投資尚處于猶豫階段的其他投資者躋身于投資農業(yè)的行列,從而產生“擠入效應”,加快土地流轉進程,形成土地流轉的良性循環(huán)。
三、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建構需廓清的幾個問題
在我國,要想真正解決土地拋荒和農民增收的問題,就必須進行土地流轉;農村土地流轉是否成功,不是單純依靠行政力量的強力推動,而是看農民有沒有轉移土地的愿望,這個愿望的強烈與否,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經濟發(fā)展程度。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和農村勞力向城市的進一步轉移,土 ……(未完,全文共7217字,當前僅顯示253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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