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課講稿:守紀律、講規(guī)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今天黨委中心組學習的主題是“嚴以律己,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自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黨的紀律和規(guī)矩,既是一個老話題,也是一個新話題,更是一個常談常新的話題。今年的6月26日下午的廉政黨課上,曾經以“守紀律、講規(guī)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為題和今天在座的各位交流過自己的學習體會,分享了當前為什么要強調政治紀律和
政治規(guī)矩、什么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怎樣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幾個問題。按照黨委中心組學習的安排,今天再次以此為題,與各位交流一點自己在這一問題上進一步的認識和體會。
今天和各位簡單交流兩個問題:第一,為什么要把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法律前面?第二,我們應該遵守哪些紀律和規(guī)矩?
一、為什么要把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法律前面?
我們還是從習近平總書記和中紀委王岐山書記關于“紀律”、“規(guī)矩”的有關論述的學習領會談起!大家知道,今年1月13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發(fā)表重要
講話中強調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詞:“政治規(guī)矩”。 總書記指出,要“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把守紀律、講規(guī)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今年5月8日至10日到浙江省
調研,并主持召開部分省區(qū)市紀委書記座談會時強調,喚醒黨章黨規(guī)意識、推進制度創(chuàng)新,修改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紀律和規(guī)矩“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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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比如:“去醫(yī)院看看,知道健康就好;去墓地看看,知道活著就好;去監(jiān)獄看看,知道_就好!
所以,黨的紀律,對于我們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不僅僅是一種約束,不能看成是一種限制和妨礙你_的負擔,相反是保護你讓你不至于失去_的有益的也是有效的保護神。所以我們這些做紀律檢查工作、做維護黨的紀律工作的紀檢監(jiān)察干部和工作者,從事的是一個很高大尚事業(yè),是不應該討人嫌而應該討人歡的。我們所干的事情,監(jiān)督是保護,執(zhí)紀是保護,問責也是保護。
二、我們應該遵守哪些紀律和規(guī)矩?
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有過總體論述。具體說來,黨的規(guī)矩包括四個方面:第一,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guī)矩;第二,黨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政治紀律更是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第三,國家法律是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規(guī)矩;第四,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工作慣例。我認為具體來說,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國共產黨章程》?偩V以及總綱后面的十一章五十三條所規(guī)定了的黨的綱領、組織機構、組織制度、黨員的條件、黨員的義務和權利、黨的紀律等項,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嚴格遵守的總規(guī)矩。
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guī)范”八個條款也就是八個方面的重要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分則”中,從第45條到174條規(guī)定的130種情形。分別涉及十類違紀行為即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這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嚴格遵守的重要規(guī)矩。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guī)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shù)刃问街\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guī)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guī)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yè);
(二)違反規(guī)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guī)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yè)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guī)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購買商業(yè)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fā)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
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八)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未完,全文共7534字,當前僅顯示264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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