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及特點3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性質3
一、學者觀點5
二、立法建議稿及審議稿9
一、適用要件10
二、適用情形12
一、《侵權責任法》第24條與《民法通則》第132條的適用關系13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分析14
一、司法實踐案例分析16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26
三、公平分擔損失具體適用情形26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及保險制度現(xiàn)狀30
二、意外事件損失分擔的制度構想31
三、損失分擔制度的具體適用33
一、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及特點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性質
一、學者觀點
二、立法建議稿及審議稿
一、適用要件
二、適用情形
一、《侵權責任法》第24條與《民法通則》第132條的適用關系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分析
一、司法實踐案例分析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三、公平分擔損失具體適用情形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及保險制度現(xiàn)狀
二、意外事件損失分擔的制度構想
三、損失分擔制度的具體適用
……
《侵權責任法》第24條公平分擔損失的適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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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代碼:10246
學 號:09210270095
碩士學位
論文(專業(yè)學位)
《侵權責任法》第24條公平分擔損失的適用探討
院 系: 法學院
專業(yè): 法律碩士
姓名: 董默
指導教師: 段匡教授
完成日期
2012年4月18日
論文指導小組成員名單
段匡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胡鴻高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全弟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目錄
巾i觀 1
ABSTRACT 2
弓1目 1
第一章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概述3
第一節(jié)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特點及性質3
一、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及特點3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性質3
第二節(jié)“公平責任”的相關立法例3
第二章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立法討論及現(xiàn)行規(guī)定5
第一節(jié)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立法討論5
一、學者觀點 5
二、立法建議稿及審議稿9
第二節(jié)《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后的相關法律釋義10
一、適用要件 10
二、適用情形 12
第三章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適用要件及適用情形探討13
第一節(jié)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分析13
一、《侵權責任法》第24條與《民法通則》第132條的適用關系13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分析14
第二節(jié)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適用情形探討16
一、司法實踐案例分析16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26
三、公平分擔損失具體適用情形26
第四章相關制度的完善29
第一節(jié)綜合救濟_思想借鑒29
第二節(jié)意外事件損失分擔的制度完善30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及保險制度現(xiàn)狀30
二、意外事件損失分擔的制度構想31
三、損失分擔制度的具體適用33
結語 34
a# 35
參考文獻 37
39
>
中文摘要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立法中對24條的探討
及《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后最高院及專家學者對24條適用的法律釋義來看,《侵權
責任法》第24條并不是我國責任法的一般性歸責原則,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在雙方
當事人之間共同分擔損失的規(guī)則。因此,稱之為“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
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是:1.不屬于特殊侵權行為領域,同時不能適用過
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2.受害人和行為人均沒有過錯。3.有較為嚴重的財產(chǎn)
性損害結果發(fā)生。4.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具有因果關系。5.如果不分擔損失的
話會產(chǎn)生不公平的結果。
由于公平分擔損失適用的具體情形并沒有嚴格確定,司法實踐中對公平分擔損失
規(guī)則濫用的情形比較明顯。很多法官往往在應適用其他法律的情況下,僅單純的從公
平角度出發(f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面對沒有過錯仍要分擔損失,特別僅是
因為經(jīng)濟狀況就要分擔別人的損失的法律規(guī)定,國民因此人人自危。從慎用公平分擔
損失規(guī)則的角度出發(fā),本文擬對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情形及適用中相關制度的完
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第一章為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概述,筆者就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及相關法律制
度進行論述。
第二章分析了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立法討論及現(xiàn)行規(guī)定。通過分析專家學者們對
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態(tài)度,明確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性質。通過立法中立法者、法官
和社會公眾對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探討及《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后最高院出臺的及
其他學者編纂的司法釋義的規(guī)定,分析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條件。
第三章筆者在專家學者分析的基礎上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適用要件,
并通過分析司法實踐中對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具體適用情況,明確適用公平分擔損失
規(guī)則和不適用該規(guī)則的場合,對公平分擔損失的具體適用情形做出限定。
第四章主要從避免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濫用,并且慎用該規(guī)則的角度出發(fā),筆者就
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議,力求通過社會保障和保險制度的完善,彌補因
各種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減輕無過錯當事人的經(jīng)濟負擔,進而更大程度上保障人們
的活動_,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并對社會保障制度、
……(新文秘網(wǎng)http://m.jey722.cn省略2843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order.
Key word: Fair share loss; Acciden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CLC number: D923
3
引言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布,2010年實施。任何一部法律的出
臺,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形成,其最終目的都是力求在保障人們_的前提下,盡可
能鼓勵大家積極進行社會活動,盡可能多的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進而形成一種趨勢。而并
不是使人們遇事畏首畏尾,瞻前顧后,止步于疑慮,止步于困惑,止步于法律制裁的
畏懼。
《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guī)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可以說是我國立法上的首創(chuàng)。
它不同于之前學界討論的公平責任原則,也不同于其他國家廣義的公平責任條款。在
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以前,國內(nèi)對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探討源于對《民法通
貝IJ》第132條性質的爭論。自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以來,這方面的討論就
見諸各大核心期刊,不少學者紛紛著書立說各衧己見。有些學者認為,第132條規(guī)定
的是公平責任原則,是歸責原則的一種。而有些學者則認為,第132條僅是一種損失
分擔的規(guī)則,并不是歸責原則。王利明教授是持公平責任肯定說的代表,在《侵權責
任法》頒布實施后,依然堅持認為公平責任原則是一項歸責原則,認為該原則有著獨
特的歸責基礎和確定責任成立的功能。梁慧星、楊立新、張新寶教授則持否定觀點,
認為第132條不具有歸責原則的特點,僅是一種損失分擔的規(guī)則。《侵權責任法》立
法討論中,就第24條規(guī)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是否有存在之必要,也有諸多分歧。
有些學者認為,該條是社會法向私法領域的入侵。社會公眾也認為該條易被濫用,從
而侵害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建議刪去該條!肚謾嘭熑畏ā奉C布實施后最高院、法
工委出臺的一些相關法條釋義在細節(jié)上仍有不同之處,特別是在具體適用情形上,差
異較明顯。這之間最大的問題在于,雖然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否定了公平責任原則,確
立了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但這種認識僅局限于第24條,并未能從侵權法的整個法律
體系上,實現(xiàn)思想上整體的一致。即人們?nèi)詿o法擺脫根深蒂固的公平責任意識,仍然
沿用公平責任的意識邏輯,討論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適用情形。
《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以來,司法實踐中對第24條公平分擔損失條款的濫用,
越來越明顯,使得人們面對法律再一次無所適從。各類“彭宇”案之后,在助人為樂
事情上,人們退縮遲疑;學校面對法律的種種賠償,不再組織學生春游,體育活動也
日趨減少,盡量避免各種意外事故,以免增加學校賠償費用的支付。不得不承認這些
都是司法實踐中形式上適用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實質上沿用公平責任意識所導致的結
果0
為克服上述弊端,本文試圖摒除公平責任的思考邏輯,從根本上探討公平分擔損
失規(guī)則的適用要件和適用情形。明確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1
的情況下,社會法向私法領域不得己的“入侵”,這正是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思考的邏
輯起點。以此為邏輯起點,則首先明確凡是私法領域針對損害己有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
就應首先適用這些規(guī)定,而這些規(guī)定必然不屬于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適用情形所考慮的
范圍,比如監(jiān)護責任、高空拋物等。因此,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情形
就只剩下了意外事件這類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并且沒有當事人希望發(fā)生的特殊情
況。當事人盡了所有注意義務后,沒有過錯,損失仍無法避免,此時,原應依據(jù)社會
法對當事人進行補償,但考慮到現(xiàn)實國情,不得不考慮由當事人個體分擔損失?梢
說,目前情況下這是一種萬不得己之策。但是,長遠來看,隨著我國社會保障_的
完善,第24條應從侵權法中逐步淡出。而從目前來看,我國若能針對意外事件建立
起一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并非完全不可行。因此,筆者試圖借鑒國外的相關經(jīng)驗,對
我國現(xiàn)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完善,盡可能的避免在當事人個體間適用第24條,淡化
社會法的“入侵”意識,另一方面也能促進社會法的立法,健全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
使各法“各司其職”,最終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2
第一章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guī)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該規(guī)則的制
定在立法過程中引起了激烈的討論,立法者及學者最終對該規(guī)則的特點及性質基本達
成一致意見。
第一節(jié)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特點及性質
一、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概念及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guī)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其內(nèi)容為: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是民法的公平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具體運用,其特點表現(xiàn)在
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基礎是對損失的公平分擔。第二,公平分
擔損失規(guī)則主要考慮財產(chǎn)狀況。第三,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是基于公平的觀念進行補償。
⑴第四,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適用范圍較窄,需嚴格限定。
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性質
《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前身是《民法通則》第132條,有人認為《民法通則》
第132條規(guī)定的就是公平責任原則,而且是同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處于同
等地位的歸責原則。應當說在很長時間里,大家都認為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包括過
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個歸責原則。其實,公平責任原則并
不是一個歸責原則,它僅僅是處理損害責任分擔的一種特殊情況。如果把它作為一個
歸責原則來對待,就會使這種公平分擔損失的情況被濫用,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出現(xiàn)。
所以,近些年來專家學者一直在強調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不是一個歸責原則,而僅僅是
一種損失分擔的規(guī)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了三類⑵由受害人以外的民事主體分擔損害的損失分配
制度。首先是允許在特定情形下,依據(jù)民法公平原則由其他民事主體對受害人遭受的
損害予以補償。《侵權責任法》第24條即屬此類情況,此外還有第23條第2句,第
33條第1款第2句,第87條。其次是借助保險制度來分配損失,典型者如第49條、
第50條、第52條以及第53條。最后是通過其他社會保障措施來分配損失。如第53
條中提到的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
第二節(jié)“公平責任”的相關立法例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guī)定是比較法上的孤例,立法史上類似的立法例也
不多見。從各國體現(xiàn)公平原則的立法例來看,廣義的公平責任條款根據(jù)實際的作用,
3
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3]: 1.特殊侵權責任類型。這是主流類型,如源于1881年《瑞
士債法典》的第58條、現(xiàn)行1911年《瑞士債務法》第54條規(guī)定的無行為能力人的
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9條規(guī)定的出于合理理由的賠償義務,1942年《意大利民
法典》第2047條關于無行為能力人導致的損害的規(guī)定。2.減輕賠償責任類型。如《埃
塞俄比亞民法典》第2099條關于不知過犯的衡平的權力的規(guī)定,以及《俄羅斯民法
典》第1083條第3款及《蒙古民法典》第394條第1款的規(guī)定。3. —般侵權責任基
礎類型。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32條即屬于此種類型。立法史上唯一實際將公平責
任作為一般責任基礎的立法嘗試是1922年《蘇俄民法典》第406條,明顯體現(xiàn)了南
斯拉夫債法修訂過程中所貫徹的社會主義公平原則。而我國在借鑒的基礎上,由于概
念規(guī)范及思維邏輯不嚴格,導致了 “公平責任”原則之說在我國民法學界的盛行。
由此可見,各國立法例并未將公平責任明確為一項歸責原則,針對社會主義國家
的特點,將其明確為公平分擔損失的規(guī)則更為合理。
4
第二章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立法討論及現(xiàn)行規(guī)定
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從《民法通則》第132條演變而來,本章就學者觀點、建議稿
及現(xiàn)行司法釋義做一分析。
第一節(jié)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立法討論
在《侵權責任法》第24條出臺以前,有關《民法通則》第132條是否是公平責
任原則,并且公平責任原則是否是歸責原則的討論從未停止過。在《侵權責任法》的
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法官及社會公眾對該條款的性質也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一、學者觀點
公平分擔損失的提法,由公平責任演變而來,而公平責任是否是歸責原則,學者
分為兩派,即持肯定說派和否定說派。
(一)歸責原則肯定說
王利明教授人為,公平責任原則是一項歸責原則,并且是一項輔助原則。第一,
從歸責原則體系來看,在許多情況下,依據(jù)過錯責任難以處理一些特殊的侵權案件,
而按照過錯推定、嚴格責任又沒有法律依據(jù),此時,有必要賦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
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的分擔損害。此外,在確定責任的范圍時,公平責任具有補充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不足的作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公平
責任原則是輔助性的原則,并且適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5]第二,從
歸責的基礎來看,公平責任具有其獨特的歸責基礎,即根據(jù)分擔能力來分配責任。第
三,從功能上來看,公平責任不僅是確定損失如何分配的歸責原則,而且它是確定責
任成立的歸責原則。如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無法查找行為人時的處理。顯然,將公
平責任僅作為損失分擔的方法是欠妥當?shù)。正是因為公平責任在責任確立方面能夠發(fā)
揮作用,所以它具有獨立存在的必要。在相當長的時間內(nèi),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和社會
保障等不健全,損失分擔將發(fā)揮重要作用,公平責任仍具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
劉士國教授[6]、孔祥俊教授[”認為,公平責任原則是一項歸責原則。徐愛國教授?
認為,過錯原則是侵權法中的世貴,而公平原則是侵權法中的新貴。侵權行為法應該
是一個開放的體系,而不是自我封閉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存在著多個歸責原則,
誰也不能夠說誰比誰重要,它們應該競爭性地和平共處,各有各的特點和適用的范圍。
只要一個法律的原則有其自身的內(nèi)容,有它特定的適用范圍,我們就可以視它為一個
法律的原則。郭明瑞教授?認為,公平責任承擔的是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有
效化解了社會弱者承擔“不幸”能力不足的弊病,所以,保留公平責任的稱謂,維持
其歸責原則地位也未嘗不可。楊代雄認為,在解釋論層面上,“公平責任原則”是
5
成立的,它是《民法通則》所確立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之一。但24條作為歸責原則,
卻又存在諸多缺陷。于是,進一步提出了立法改進。
(二)歸責原則否定說
楊立新教授人為,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不是一個歸責原則,而僅僅是一種責任分
擔的規(guī)則。有些國家的法律有叫衡平原則的,有叫權衡原則的,也有叫公平原則的。
之所以把公平責任發(fā)展為公平原則,很有可能是受了南斯拉夫那些文章的影響。之所
以要否定公平責任的歸責原則地位,主要有以下幾條理由:第一,原來在《民法通則》
中規(guī)定“公平責任”的位置不是規(guī)定歸責原則的位置,現(xiàn)在的《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公
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的位置也不是規(guī)定歸責原則的位置。第二,公平分擔損失規(guī)則所調整
的范圍非常狹窄。第三,在現(xiàn)實的審判實踐中,如果對一個人的行為造成另外一個人
損害,雙方對于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情形,一律都要適用公平原則,讓雙方分擔
損失,結果可能是不公平的。第四,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另一個人的損害,他
又沒有過錯,那就很難說他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所以嚴格說來,它不是侵權行為,只
不過是造成了損害。
張新寶[…教授認為公平責任不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之一,其理由如次:
第一,缺乏法律依據(jù)。在《民法通則》第106條之外去尋找歸責原則是不妥當?shù)。?br>二,沒有具體對象!睹穹ㄍ▌t》第132條解決的不是責任之基礎問題,而是損失之
分擔問題。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乃過錯責任的具體適用,無過錯當然無責任,與所謂
公平責任原則無關!睹穹ㄍ▌t》第133條所要解決的也是損害后果的分擔,而不是
給監(jiān)護人確定一個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或依據(jù)。第三,從人們認識客觀事物以形
成主觀概念的思維過程的一般規(guī)律來看,“公平責任原則”存在著不可回避的認識論
上的缺陷。在訴訟的準備和進行階段,認識論的規(guī)律不容許“公平責任原則”先入為
主地存在。原告不可能依“公平責任原則”求得賠償;被告不可能依“公平責任原則”
獲得抗辯,法官不可能依“公平責任原則”正確地主持訴訟和做出判決。
梁慧星教授人為,所謂“公平責任”,實質是在極特殊情形,法律規(guī)定由雙方
當事人分擔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屬于“特殊救濟措施”,并非歸責原則。米健教
授[“]認為,公平責任原則不屬于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要確認“是否”有責任,而不
是“如何”負責任。而“公平責任”的實質恰是要解決怎樣賠償?shù)膯栴},因此它只是
“賠償原則”而不是歸責原則。
房紹坤教授崔建遠教授_、李鵬學者[“]也認為,公平責任不是歸責原則。周
友軍[^認為否定說值得贊同,因為公平責任具有社會法的特點,認可其為歸責原則與
侵權法的私法屬性存在一定的沖突。私法和社會法的區(qū)別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私法
是以抽象人格為基礎的,而社會法是以具體人格為基礎的;二是私法是以個人的意思
為中心的,而社會法是受生存權理念支持的。公平責任具有社會法的特點,既以具體
6
人格為基礎,又以生存權理念為支撐。如果將其確立為獨立的歸責原則,就與侵權法
的私法屬性存在一定的沖突。
(三)學者觀點評析
為進一步分析各學者觀點,筆者將其進行整理匯總,希望通過表格式的說明,可
以將各位學者觀點中的異同及沖突清晰展示,并對其做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
肯定說觀點學者 否定說觀點學者
1.補充了歸責原則的不足王利明、1.屬于特殊救濟措施 梁慧星
有獨立適用領域
孔祥俊、2.只是賠償原則,而非歸責米健、
楊代雄原則,歸責原則要確認“是李鵬
否”有責任,而非“如何”
負責任
3.分擔損失的規(guī)則楊立新、
崔建遠、
米健、
李鵬
4.此種沒有過錯的行為,不楊立新
是侵權行為
2.不屬于無過錯責任范疇 劉士國 5.是無過錯責任的一種 崔建遠
3.可以存在多個歸責原則 徐愛國 6.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房紹坤、
之間不存在第三種責任 李鵬
4.不會造成三種責任主次不劉士國、7.容易造成三種責任主次房紹坤
分的混亂徐愛國不分
5.補救其他歸責原則可能導孔祥俊 8.沒有過錯卻分擔損失,結楊立新
致的不公平,具有獨立存在果可能不公平
價值
9.造成其他歸責原則是不房紹坤、
公平的誤解周友軍
6.有獨特的歸責基礎,根據(jù)王利明 10.歸責基礎很難確定,公周友軍
分擔能力分配責任
平是抽象的價值理念
11.邏輯錯誤,責任作為結米健
果,應是確定的
7.具有確定責任成立的功王利明 12.認識論上的缺陷,“公平張新寶
能,如高空拋物
責任原則”不允許在訴訟中
先入為主地存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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