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學習課件: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研究(上)
林喆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課程前言
今天我們講的話題是關于公務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研究。在古今中外歷史上,治理反腐敗的措施很多,大概有四種措施(模式)。重法治廉、低薪清廉、高薪養(yǎng)廉和以法導廉這四種模式。
重法治廉講的是用重法來懲治腐敗行為,這種是強調酷吏,強調嚴法。其缺陷是:它強調的法律的懲治的一面,強調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懲治,而忽略了教化的一面。
第二種形式是低薪清廉。強調對于官員進行教育,在低的薪俸中來做到官員行為的清廉。這個方式在革命戰(zhàn)爭年代,還有現在世界各個國家的一些z-教領袖,以及一些經濟并不發(fā)達的國家也用這一種,薪水很低,但強調道德的教化、道德的作用。
第三種形式是高薪養(yǎng)廉。這個模式強調,如果你讓公務人員長期地處于貧困的狀態(tài),很難保證他們清廉的行為,因此,唯有用高薪才能夠激發(fā)公務人員的清廉行為,然后導致社會的清明。
最后一種是以法導廉。以現代法治體系來構建廉潔的條件,來構建社會的法制的空間,使得官員們在法的引導下做到廉潔自律,這種方式現在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納,中國也是,主要是以法導廉的模式。以法導廉,各個國家的方式,有的時候方式不一樣,但有一些是共同的,如都有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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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缺失的環(huán)節(jié)。缺失哪些環(huán)節(jié)呢?
第一,審核環(huán)節(jié)。1995年的收入申報規(guī)定沒有設立審核環(huán)節(jié),這些年來的官員收入申報也沒有審核環(huán)節(jié),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把表格發(fā)下去,然后把填好的表格收回來裝入保險柜或文件柜,但沒有審核。沒了審核,就有了謊報、漏報、瞞報現象的發(fā)生。
第二,少了公示環(huán)節(jié),F在官員的收入申報在許多地方是不公示的。不公示就發(fā)現不了問題。
第三,少了懲治環(huán)節(jié)。1995年的規(guī)定,盡管里邊也講到要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對于那些瞞報、漏報、謊報的,但這些年來我們沒有聽說到一起因漏報、謊報、瞞報,不如實申報的官員或領導干部受到懲治的消息、報道,沒有見過。
二、當前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立的難點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現象?為什么?現在我講第二個問題,當前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立的難點,探究這些缺失的環(huán)節(jié)在當年的設計過程中為什么會忽略了。原因在于以下幾點:
一,對于干部誠實信用失缺的嚴重程度估計不足。設計者以為不要制定了一項制度,并且把表格一年一度地發(fā)下去,官員就會如實填表,如實申報。事實上,現在在某些官員那里,誠實信用失缺的相當厲害,說大話、假話,在某些人那里成風,已經成為一種習慣。所以,在收入申報方面也是沒有信用,不如實申報、謊報。
第二,對于監(jiān)督主體認識不清。到底是誰監(jiān)督?收入申報主要的監(jiān)督主體是誰,是紀檢部門、組織部門,還是群眾,普通黨員?關于這一點是不清楚的。
三,沒有建立起全民的信用卡制度。這就造成了財產轉移的可能和借用他人的身份證進行財產儲蓄的時候,用假名、假身份證進行儲蓄的可能的存在。這就為審核帶來了困難。
四,對于收入申報結果公示可能帶來的消極面的擔心。有些領導干部擔心一旦把官員,特別沿海地區(qū)的領導干部的收入很高,把這些官員的收入一公示,那就對低收入的民眾形成一種對照,可能會遭到民眾的追擊,帶來一些負面效應,對這樣的一種可能造成的沖突的現象的擔心,那干脆就取消了公示。
五,制度設計者本身也會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我設計了公示,那我也要公示。幾乎沒有領導干部喜歡自己個人的隱私曝光,將自己的財產公示,尤其是對于那些從事第二職業(yè),有著其他灰色收入的干部來說就更是不愿意公示,如果他是制度設計者,他就會把這樣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給取消。
在收入申報方面與在年終考核制度中一樣,都存在著民主的不徹底。如果人民群眾是監(jiān)督主體,如果制度的制定是人民群眾,如果要求在人民群眾中、黨員群眾中公示,那涉及的方向和價值取向就會不一樣,因為現在有些地方看去很民主,但最后沒有,大家來考核一個干部,考核了以后填了表,大家都投票了,最后組織部門就把票箱帶走了,但最后投票的結果如何不公示,把這個稱為半截子民主,前面把大家匯起來,這是民主的表現,最后把票從票箱中展現出來,這更是民主,但我們現在往往有前無后,所以它體現的不是民主,而是集中,這是半截子民主,有頭無尾。
三、國外或海外關于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規(guī)定
現在我講第三個問題,海外和國外關于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規(guī)定。國外、海外,大部分國家都有一部財產申報法。關于公務人員的財產申報,有些國家制定得是相當詳細,許多國家,如澳大利亞、意大利、巴西、墨西哥、智利、羅馬尼亞、波蘭、巴基斯坦、印度、新加坡、韓國這些國家都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并以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申報的對象、時間、內容,以及申報書的遞交程序,如何公布,如何審查,違法行為如何懲治等都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
波蘭的法律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與負責人建立工作關系以后的具體要求,具體要求你建立關系以后就必須申報自己的家庭財產狀況作為國家機關職員的職責之一。
又比如智利,智利的法律規(guī)定:從政府部長到總統(tǒng)都必須繳納所得稅,并依法向公民申報或公布自己的財產。
像新加坡,我有幾個朋友到新加坡,他回來就說,在新加坡任何國民,包括外國的來旅游者,只要把有效證件輸入電腦之中或網絡中,你說我現在要查李光耀財產有多少,然后你把你的有效證件的數據放進去,輸入,馬上就顯現出他去年收入多少,今年收入多少,非常詳細,你可以查找任何一個國家領導人的收入,包括他的家庭收入。
韓國也是這樣,韓國的財產申報法是規(guī)定得比較詳細的,而且它對于懲治,它有專門設立了瞞報罪,對于瞞報者判的徒刑至少三年以上。
像智利,智利的法律規(guī)定:從政府部長到總統(tǒng)都要按期地繳納所得稅,并依法向公民申報公示自己的財產。
巴基斯坦的《政府公職人員行為條例 ……(未完,全文共6890字,當前僅顯示2419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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