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裁判吸納民意的必要性
(一)增強裁判正當性基礎
(二)增強裁判社會認同度
(三)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
(四)民主發(fā)展的內在要求
二、裁判吸納民意的可能性考察
(一)制度架構層面: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直接性
(二)自身角色層面:法官社會身份的雙重性
(三)證據認定層面:影響證據判斷的綜合性
(四)判決導出層面:選擇價值判斷的社會性
三、裁判吸納民意的現實性探討
(二)搭建平臺:加快健全民意對話交流機制
(三)累積經驗:不斷提升法官社會知識修養(yǎng)
……
民意可在規(guī)則之下實現
——關于裁判吸納民意的思考
法院理論探討:關于裁判吸納民意的思考
近年來,司法與民意的關系問題備受學界關注,尤其自去年4月10日王勝俊院長在珠海視察時提出判死刑“三依據說”①以來,該話題更是“烽煙四起”?v觀學界論述,多糾纏于司法獨立與民意的“關系論”,②而鮮見從司法“實踐論”的視角來探究吸納民意問題。筆者認為,在法治社會,堅守依法裁判是底線,因為“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③但這并不排斥民意在裁判中被吸納,即民意可在規(guī)則之下實現。為此,筆者結合自身司法實踐,談些粗淺想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裁判吸納民意的必要性
(一)增強裁判正當性基礎
依法判決是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則,但“法院確立和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在其普遍意義上具有客觀性,這還不夠。這些規(guī)則還應該得到社會的一般標準或法律體系中特殊標準的支持!雹軟r且,在當代法治社會,與法律并行不悖、存在著多元化的規(guī)范體系,包括道德規(guī)范、自治規(guī)范、村規(guī)民約、民族習慣、z-教等等。⑤而社會的一般標準則體現為民意的價值判斷。因此,“民意是司法判決獲得正當性的社會心理基礎”。⑥“司法不能遠離民意,遠離民意就等于遠離了法治的社會基礎”。⑦法官作出的判決只有具備廣泛的社會接受性,才具有社會意義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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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藗兛释鐣䦟λ麄兊臎Q定和行動、意見和建議表示贊同,別人的一致贊同有助于他們的判斷、證明它們行為的合理性以及證實他們的信念!14法院也必然要“代表反映其中某些人的價值觀”,因為法院的“力量還是在于它在大部分時間里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迄今為止還沒有發(fā)現測定一個政府機構合法性的更好標準”。15可見,法官裁判吸納民意也是增強司法權威的需要。
(四)民主發(fā)展的內在要求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監(jiān)督,不受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司法權也從不例外。社會民主的發(fā)展勢必要求司法權運行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司法公開原則的提出正是為了保障司法權有效行使,確保司法公正,以便更好地保護民眾合法權益。民意從某種意義上是司法公開所帶來的副產品,它使得司法活動被置于社會的廣泛關注之下,這種“陽光下的司法”是在社會信息公開化背景下滿足人們行使知情權、監(jiān)督權的內在要求,所以“民意若能影響到司法,則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_度的擴大和社會進步”,16但它卻對法官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準確適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意的表達可以看作是民眾對司法的參與,是民主的一種實現方式。正視司法過程中的民意是政治民主化在司法領域中的重要體現。這樣有助于提升司法的社會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
二、裁判吸納民意的可能性考察
(一)制度架構層面: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直接性
源于古雅典的陪審制度,在時空的雙重沉淀下不斷發(fā)展完善,成為當今世界廣泛采用的一項制度。陪審制度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與歷史不容置疑的證明力以及陪審制度所體現的價值密不可分。陪審制度的價值體系中包括司法公正的目標(終極)價值,司法民主、司法獨立、司法監(jiān)督的工具價值以及提高司法權威和普及法律的附加價值。17我國將西方的陪審制度與本國實際相結合,確立了頗具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并在立法上逐漸完善!叭嗣衽銓弳T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最直接的體現,也是標志性的制度形式”,18就其實質而言,是群眾路線在司法領域的表現。“施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要借助普通人的智慧、社會閱歷、生活經驗及其對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了解,彌補法官專業(yè)偏見與視角缺陷。雖然有人認為普通人易受感情左右,但另一方面,這種感情也代表了社會的價值取向,陪審制度可以更大程度地體現社會的良知,用人民的是非觀念去影響冷酷而又有局限的法律條文,這比專業(yè)人員的偏見顯然要可靠些”。19該制度使司法民主得以直接體現,即吸收民眾直接參與案件審理,可以集思廣益,防止司法決策過程中主觀片面與獨斷專行,使審判結果盡可能地體現民意。
(二)自身角色層面:法官社會身份的雙重性
法官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圣人,也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俗人,其在履行裁判職責時是法官,在非履行職責時則是無異于其他人的一般公民,他本身不可能不受傳統(tǒng)文化的熏陶和普遍價值觀的感染。民意主要是人們一種心理意愿的表達,而且不同的個體對問題認知的角度和評價的標準也不盡相同。作為裁判主體的法官完全可以以社會參與者的角色去直接感受、認知民意的內容,所以由法官直接獲取那些能夠較為全面的反映民意的各種信息后再進行甄別和判斷,不但可以防止以訛傳訛現象的出現,而且可以為司法注入活力,促進司法同社會的普遍價值觀相互交流、融合。何況,“本來司法就是人們?yōu)榱烁玫毓芾砗头⻊蘸米约核婕暗囊环N制度行為,讓法官重新回歸社會而非固守在所謂的法律帝國中,有助于司法制度功能的實現,從而為建立和諧社會秩序奠定良好的基礎!20
(三)證據認定層面:影響證據判斷的綜合性
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對案情的事實認知必須經過證據認定的檢驗過程,這一過程稱為證據認定中的事實判斷!八^證據認定中的事實判斷就是建立在法官對證據法的理解、對案情的事實判斷的合法性審查以及對案情的事實判斷的真實性審查基礎之上的事實判斷。如同對案情的事實判斷一樣,證據認定中的事實也是一個‘理想類型’的建構過程”。2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
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痹诖诉^程中,法官無法避免評價性價值觀和理論的影響,這種影響不僅包括司法人員的_性評價性價值判斷,還包括司法人員的個體化評價性價值判斷。既然是評價性判斷,那么證據認定中的事實判斷就不可能是唯一的、絕對客觀的!安煌乃痉ㄈ藛T對證據法的理解不盡相同,對案情的事實判斷的合法性審查和對案情的事實判斷的真實性審查不完全相同,其理論 ……(未完,全文共8974字,當前僅顯示245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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