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村集體土地合理流轉,對于按市場經濟原則配置土地,用好用活集體土地,提高土地產出效益,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產權關系問題是根本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中的產權關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問題,既涉及到農村集體內部各方利益問題,又涉及到農村集體與外部,包括其它的自然人、法人、國家之間的利益問題。因此,科學而合理地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是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促進生產力發(fā)展的關鍵問題,也是從物質利益上調動農民積極性,減少摩擦、降低成本,消除障礙,推進集體土地合理流轉的核心問題和重要途徑。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是個復雜的經濟范疇,涉及到權能設置和細分,涉及到最終所有者、所有權主體、經營管理者和農民集體成員等關系及其處置等問題,但最核心的問題是維護農民集體及其成員的權益。這是因為農村、農業(yè)和農民問題是影響中國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安定團結的首要因素,萬萬不可輕視。從這個角度出發(fā),要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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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中指出:“農民集體連續(xù)使用其它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xiàn)使用者所有,連續(xù)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者!边@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提“農民集體”,而不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綜上所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應當指出,目前在理論和實際工作中,往往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包括村民小組)說成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值得研究的,如前述所引用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它行政法規(guī)的條文,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和經營管理者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而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則是“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和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是兩個不可等同的概念,不能將兩者的權能混同起來,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同企業(yè)投資主體與企業(yè)經營管理者之間的關系一樣,“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具有所有者的法律地位,而“經營管理者”則接受前者委托履行經營管理集體土地的權能,后者理當體現(xiàn)前者的意愿,接受前者的監(jiān)督和約束。有鑒于此,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說成是“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在實踐上也是_的。在一些地方,少數(shù)土地管理者和經營者事有廣泛的_裁量權、甚至是專制的權力,任意處置集體土地,胡作非為地侵占集體農民權益,一個重要原因是所有權主體錯位,使土地經營管理異化為雙重權能,即所有權主體權能和經營管理者權能,其結果在一些地方,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被異化為集體土地管理者,致使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本來,城市發(fā)展和農村城市化的推進,農地被征用是正常的現(xiàn)象。但在一些地方,開發(fā)商為了降低成本,而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出于私利與之達成默契,以致嚴重違背了集體農民意愿,農地被征用的同時也往往導致失地農民失去生存保障的權利,一個重要原因也是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取代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地位。因此,為了確保農民農田經營中的權益,確保城市建設中的農民權益,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問題是不能含糊的,“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是客觀存在的、具有新型的民事主體特征。上海市郊區(qū)集體土地如何確權,也即那一類“農民集體”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筆者認為,“最小范圍”,即“組農民集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其相應的經營管理者是“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在上海郊區(qū)即生產隊),這樣確權最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促使集體農民對土地的關注。應當說,這是一種現(xiàn)實的選擇,長期來,上海郊區(qū)的農民正是在“生產隊”(自然村)這樣的空間范圍內,形成了_,從事經營以土地資源為主的生產經營活動,牢固確立了土地為“我們村所共有”的觀念,而其相應的經營管理者即生產隊作為最基層的一級經濟組織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實施對集體土地的經營和管理,組織集體農民承擔國家所下達的經濟任務,F(xiàn)在的問題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一直處于自發(fā)的變動之中。目前,在上海不少地區(qū),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確定為“村范圍內的農民集體”,這反映了上海農村地區(qū)生產關系的實際情況,如果絕大多數(shù)農民群眾認可,那么, ……(未完,全文共3561字,當前僅顯示179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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