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積極探索,開拓創(chuàng)新,相繼建設了一批以投資審批和服務為內容、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一站式”服務為主要形式的政務服務機構(外來投資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等)。全省各級外來投資服務機構的逐步建立,在規(guī)范行政審批、方便企業(yè)和群眾辦事、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于受幾十年來計劃_的影響,尤其是利益部門化現(xiàn)象的存在,使各級外來投資服務機構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和挑戰(zhàn),影響、制約著投資服務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我州2008年新開工項目達901項,其中引進外來投資項目228項,實際引進到位資金53億元。這些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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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和建設都需要快速、高效的行政審批和服務。而目前我州除楚雄、大姚等縣市外,大多數(shù)是都還沒有建立相應的投資服務機構。投資項目審批和服務工作滯后已成為我州招商引資、經濟發(fā)展的瓶頸。建立系統(tǒng)的全州政務服務機構已迫在眉睫。
為進一步擴大招商引資、改善投資服務軟環(huán)境,推進投資服務工作的全面提速,更好地服務于全州經濟建設,根據(jù)州招商委的安排部署,2009年3月,由州招商委辦公室組成專題
調研組,對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云南省外來投資服務中心、昆明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外來投資服務中心)等進行了考察學習?疾旖M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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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投資服務制度》明確要求建立各級外來投資服務機構,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服務,營造良好的投資服務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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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0日,云南省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批準設立了云南省外來投資服務中心,由云南省招商局負責管理(原省經合辦)。中心的職能有:組織協(xié)調窗口服務單位和聯(lián)絡服務單位,為外來投資者提供行政許可的相關服務;提供產業(yè)導向、投資政策、投資信息等方面的咨詢服務;接受外來投資者的投訴,對行政許可行為實施監(jiān)督;對窗口服務單位和聯(lián)絡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服務水平進行評議;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有關招商引資和為外來投資者服務的相關事宜。中心由省級有關部門作為窗口服務單位和聯(lián)絡服務單位組成。云南省商務廳、工商局、地稅局、國稅局等14家機構作為窗口服務單位為投資者提供咨詢、辦證、注冊、登記、年檢等服務。省發(fā)改委、省交通廳等20家聯(lián)絡服務單位雖然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但也都分別確定了2至3名專職聯(lián)絡員,與中心保持聯(lián)系,有請必到,有求必應,需要時可到中心為投資者提供辦證等服務。中心成立后,外來投資者在這里便可完成相對簡約的審批程序,同時,還接受外來投資者投訴,對窗口單位行政許可行為實施監(jiān)督。昆明、曲靖、紅河、保山等州市也按省級模式相繼建立了投資服務中心。其中,昆明市在原外來投資服務中心基礎上組建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精簡行政審批項目400余項至96項,并要求全部審批在中心完成。行政審批徹底實行“兩集中、兩到位”:各部門行政許可、審批、服務、收費等功能向一個內設處(室)集中后,再向中心窗口集中;各部門許可、審批、服務、收費等項目進中心到位,并保證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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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真正做到“有權必進,進必受權”使“接待型”窗口真正成為“許可型”窗口。通過幾年來的不斷完善,昆明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外來投資服務中心)已經成為省內運行機制最完善、成效最明顯的政務服務機構,并處于全國同行領先地位。保山等州市外來投資服務中心由于沒有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兩集中、兩到位”、并聯(lián)式審批等相應的運行機制,導致入駐的窗口單位逐年減少,外來投資服務中心已形同虛設。
為深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規(guī)范各級政府行政行為,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建立推行四項制度的長效機制和載體,針對我省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名稱不統(tǒng)一、職能不明確、人員編制不確定的現(xiàn)狀,省政府印發(fā)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云政辦發(fā)〔2008〕185號),進一步規(guī)范了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的建設。
(三)外來投資服務體系建設的成效
幾年來,我省通過不斷完善出臺各種服務措施及建立各級投資服務機構,切實改善了投資軟環(huán)境,外來投資逐年增加,投資服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一是初步建立了省、州、縣三級聯(lián)動的外來投資服務機制。二是充分發(fā)揮和利用“四個平臺”的作用,即:云南招商網信息平臺作用;各級外來投資服務中心服務平臺作用;改善投資環(huán)境投訴中心監(jiān)督平臺作用;各級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的服務平臺作用。三是建立外來企業(yè)走訪服務長效機制、各級服務中心工作機制、服務單位與外來企業(yè)對話交流機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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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促進外來投資服務監(jiān)督機制、外來投資服務績效評價機制等五項機制。四是切實加強了投資服務工作網絡建設。五是切實做好外來企業(yè)信息建檔工作。六是抓好外來投資服務綜合統(tǒng)計工作,建立健全了重點企業(yè)走訪登記制度和外來投資協(xié)調服務建檔制度。七是按照“屬地管理、分級服務”的原則,專門辦理并及時反饋企業(yè)需要各級行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八是做好投訴轉辦工作。
(四)各級外來投資服務中心運行存在問題
1、“中心”管理職能不明確。目前,全省大多數(shù)政務服務機構作為職能部門的集中辦公場所,審批權仍屬于各職能部門,政務服務機構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xié)調關系,沒有具體的管理職能。政務服務中心定位缺乏法律依據(jù),既不是審批主體,也不是監(jiān)督主體,只是集中審批事項的一個場所,導致管理協(xié)調難,行政行為效率低下。
2、“中心”窗口授權不到位。已經建立了外來投資服務中心的省級、保山等州市都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即進入投資服務中心的部門有限,即便是進了“中心”的部門,也沒有把所有的審批項目都放入“中心”,存在著窗口授權不到位。因此,外來投資服務中心成了一部分單位的“收發(fā)中心”,窗口成了“傳達室”,許多審批項目在“中心”根本無法實現(xiàn)一次辦結。少數(shù)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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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放在本單位辦理,“兩頭受理”的現(xiàn)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 ……(未完,全文共7131字,當前僅顯示250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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