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利與弊
三是固定的稅率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作適當誦整
二、亟需解決和考慮的幾個問題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改革思路
三要素井結合現(xiàn)行城建稅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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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自1985年開征以來,在籌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方面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1994年實行新稅制改革和分級
財政管理_后,城建稅在征收管理中暴露出許多矛盾和問題,特別是隨“三稅”附征的辦法,在國、地稅機構分設的情況下,既不利于稅收政策協(xié)調和加強征管,也不能很好地體現(xiàn)受益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由于附征,我們無法避免“三稅”的政策調整派生出城建稅的征管問題,而且不同產業(yè)結構的城市城建稅收入規(guī)模懸殊,旅游城市和老少邊窮地區(qū)的城市與工業(yè)基礎好、產品附加值高、“三稅”(特別是消費稅)收入多的城市,城建稅負擔不一,且收入差距很大。當前我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三稅的一種附加,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且規(guī)模也不大,根本滿足不了我國正在大規(guī)模進行的城市建設、維護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現(xiàn)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已勢在必行。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利與弊
城建稅是為籌集城市建設資金,于1 985年在全國范圍內出臺的一種特定目的稅。自開征以來,為國家籌集的收人逐年增長,其稅額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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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不銜滿足城鎮(zhèn)雛護建設的基本需要。城市作為現(xiàn)代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要為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但由于歷史上形成的對城鎮(zhèn)建設欠帳太多,城建稅收人不能滿足城鎮(zhèn)發(fā)展建設的需要,有些城鎮(zhèn)特別是經濟相對滯后發(fā)展的中西部地區(qū)的城鎮(zhèn)甚至連簡單維護也難以維持。在此情況下,有的地方只得另外開征城建費,形成了稅、費并存的多渠道征集城建資金的混亂局面。
3、稅負不公平,與誼稅的征收原則相背離。城建稅以“三稅” 稅額為計稅依據,由于“三稅 的稅率差異較大,由此造成城建稅不同地區(qū)、不同層次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最大時相差竟達到十幾倍,一些產業(yè)結構簡單、生產低稅產品的地區(qū)收人很少,不敷使用,而生產高稅產品較多的地區(qū),城建資金非常充裕。另外,一些集中繳稅單位的城建稅隨營業(yè)稅一起在中央集中繳納,所在城市建設資金得不到補償。第三、城建資金的負擔與城市設施的受益脫節(jié)。三稅”納稅人作為城建稅納稅人,使得一部分不納“三稅”而同樣使用、享用市政公用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卻沒有負擔相應城建稅,顯然不合理。相反,繳納消費稅的企業(yè)卻要繳兩筆城建稅,更是難以解釋。最后,城建稅與“三稅”同時繳納,造城一些地區(qū)經營的企業(yè),不在其城建設施受益所在地納稅,地方的收人分配不夠臺理。
4、稅率設計不合理。城建稅按行政區(qū)域實行7 、5 、1 差別比例稅率,這樣規(guī)定,一是位于市區(qū)與市區(qū)以外的企業(yè),所享用的城市設施差別不大,但稅負差別往往很大;二是由于城鎮(zhèn)的不斷擴展,企業(yè)所處區(qū)劃范圍經常變動,較難掌握;三是固定的稅率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據需要作適當誦整。
5、涉外企業(yè)未納入征收范圍,有失稅制的公平性和統(tǒng)一性。目前外商投資企業(yè)發(fā)展迅速,已成為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的生力軍,各級政府為吸引外資,改善投資硬環(huán)境投入了大量的財力,但外商投資企業(yè)雖繳“三稅”卻不繳城建稅,地方城建資金得不到補償。
6、征管難度較大。1994年稅改以后.“三稅”分別由國稅、地稅兩個部門征收,城建稅由地稅局征管,征管環(huán)節(jié)上又與國稅局交叉,因受部門關系、工作協(xié)調、信息提供等非客觀因素干擾,增加了其征管難度,而中央既定的“各征各稅” 的原則也很難體現(xiàn)?傊墙ǘ惐旧砗蛯嵤┻^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缺陷較多.如果對這些問題沒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則很難對癥下藥,建立較為完善和可行的城建稅制度,可以說,對城建稅提出改革已有幾年了,只所以對其改革和完善步履艱難,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改革的條件還不具備或者不成熟;二是現(xiàn)行的城建稅的征收制度還能應付現(xiàn)時的經濟狀況,還有立足可行之處;三是盡管存在的問題很多但到目前為止還未找到一個公認的十分滿意的方案或辦法替代,但無論怎樣,對城建稅實施改革是必然的,作為中國稅制改革的一部分不能再拖下去了
二、亟需解決和考慮的幾個問題
1、給城建稅定性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首先要具備獨立的稅制要素,具備稅收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點.而城建稅是大家公認的附加稅,存有“稅上加稅”之嫌,它完全依附于“三稅”的征、減、免、退、罰和管,沒有自身的獨立要素,當然更談不上所具有“三性”功能,在特殊的情況下,無法自行處理特殊問題。作為“三稅” 的附征,首先是極不利于稅收改革政策協(xié)調和加強征管,無論明確城建稅由哪個
稅務機關征收,均難以擺脫“正稅 與“跗稅”的關系問題。其次,付征也很難避免“三稅 的政策派生或轉移給城建稅的問題,正稅與附征稅調整的對象、原則和目的不盡一致,正稅誦整的結果輻射到城建稅上,致使城建稅受到不應有的影響。對于很不規(guī)范的城建稅是征集的專用基金,是代征的規(guī)費+還是一種稅,必須通過改革與完善并使之名正言順,再不能給人以似是而非的感覺。
2、如何給城建稅改革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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