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先進事跡材料
在贛東北大地上,有一座火車拉來的城市。在這座土地面積只有3500平方公里、人口剛過百萬的省轄城市,有一群扶弱助困、匡扶正義的法律援助律師。在這個律師_里,經常被人們提及的是一位面容清瘦、氣度典雅的中年女律師。在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接待室里,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她耐心地為下崗職工解答法律咨詢;在莊嚴肅穆、國徽高懸的法庭上,我們常?梢月牭剿栽~懇切地替受援群眾、下崗職工發(fā)表代理意見;更多的時候,在不同的場合,面對不同的對象,人們可以見證的是她正在苦口婆心、入情入理地向糾紛雙方開展說理、調解工作,讓當事雙方愁眉舒展、笑逐顏開。她,被廣大受援百姓尊稱為“知心大姐”,被百萬鷹潭市民推選為首屆“文明市民標兵”,她就是鷹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吳虹。
“做一名法律援助律師是我無悔的選擇”
2002年12月,鷹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組建工作也隨即展開。組建這么一個機構,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人員問題。市司法局出于高起點、高質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高層次、高素質地打造法律援助工作隊伍,考慮在人員的安排上一是從全市國資所執(zhí)業(yè)律師中篩選,另一條途徑是面向全市公開招考,再就是從機關內部具有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和執(zhí)業(yè)經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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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吳律師在接手該案后,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肇事車輛最早為某
煙草專賣局購置,其后轉給了某基層派出所,后來又到了該基層派出所的一民警的手里,肇事者即為該公安民警。車輛權屬雖幾經轉移,但從未年檢,亦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由于該案涉及責任主體眾多、法律關系錯綜復雜,賠償問題一直未能得到解決,以致受害人家屬不斷上訪。
出于對受害人的同情,出于社會道義,出于律師的責任感,在治療尚未終結之前,吳律師考慮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受害人的前期救治、治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費用。但是,調解工作進展得并不順利,個別當事人甚至威脅要律師終止本案的代理,遭到了吳律師的嚴正拒絕!拔沂且幻蓭,維護當事人特別是下崗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我的職責。作為一名律師,我所尊崇的只能是事實和法律,而不是權勢和恐嚇!闭攨锹蓭煖蕚渚褪芎θ饲捌诎l(fā)生的費用提起賠償之訴時,杜某突然病情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這種變故,使索賠相對變得簡單,吳律師抓住這一有利時機,調整賠償要求,積極協(xié)商,并借助市政府的適當協(xié)調,最終使各責任方分別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害人家屬獲得了二十余萬元的賠償金。
今年春節(jié)剛過,市水泵廠一位雙目失明的下崗職工劉某,因其妻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吳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由于劉某雙目失明,他的下崗安置費及多年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掌管,其妻卻矢口否認有存款,而他又拿不出證據證明。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吳律師多次找經辦法官請求法院向
銀行查詢。在法院的支持下,最終查出劉某妻子隱瞞了幾萬元存款,劉某為之感激不盡,露出了滿意的微笑。但此時的吳律師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她深知,劉某的妻子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的,如堅持要離,有可能會判決離婚。如果離婚了,劉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又由誰來照料?“不行,堅決不同意離婚”,劉某態(tài)度非常明確。為挽救劉某家庭,維護殘疾職工權益,吳虹律師以一個女性的耐心和誠心,多次找到劉某的妻子做思想工作,同時又打電話給劉某在外讀中專的女兒,要求配合做好父母和好的工作。功夫不負有心人,劉某的妻子終于放棄了離婚的念頭,撤回了起訴,從而避免了一個家庭的破裂。
“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是法律援助律師義不容辭的職責”
2003年5月份,在鷹潭市一建筑工地上,一名
農村進城務工的男青年從正在施工的高樓上摔下來,當場人事不省。事故發(fā)生后,工程的發(fā)包方、承包方及雇主互相推諉,均不愿承擔賠償責任,連醫(yī)院的醫(yī)療費也不交納。由于被害人羅某家境貧窮,母親也是殘疾人,只好四處借錢治療。后經住院治療280天,羅某雖保住了性命,但落下四級傷殘,留下了數(shù)萬元的巨額債務。此后,被害人及其家人為求醫(yī)療費賠償,四處奔波兩年之久,但一直未得到賠償。2005年4月份,羅某隨家屬一起來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吳虹律師被指派擔任其委托代理人。為了辦好案件,使被害人的賠償金真正能夠兌現(xiàn),吳律師先后跑工地、開發(fā)辦及建設主管部門,翻閱資料,了解情況,廣泛調查取證,最終發(fā)現(xiàn)發(fā)包方、工程承包方都是沒有資質的個人,且工程違規(guī)轉包二次。經過充分的庭前工作,吳律師依法將發(fā)包方、轉包方、雇主等列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采納了吳律師的代理意見,被害人獲得了十五萬多元的人身損害賠償,一個瀕臨絕境的家庭得以起死回生。雖然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吳律師多方奔波,付出了艱辛的勞動,但是她卻不以為苦。因為,她在實踐著“為貧困弱勢_撐起一片公平正義的藍天”,用自己的努力,維護了公平和正義。
“女人的天性讓我更傾心于婦女兒童的_事業(yè)”。
2005年6月,一位租住在市面粉廠宿舍的下崗女工石某,手揣一份民事判決書,來到法援中心,要求吳律師提供援助,變更女兒的撫養(yǎng)權。經了解,石某與前夫系再婚夫婦,于1995年
結婚,1996年2月生育一女,在女兒剛滿周時,其前夫提出與石某離婚,后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婚生女兒隨前夫共同生活。離婚不久,前夫又再婚,石某八年未見婚生女兒。幾經打聽,石某才得知,女兒被前夫送往農村的一位遠方親戚帶養(yǎng),并沒有隨前夫共同生活,為此,石某決心變更女兒的撫養(yǎng)權,法援中心指派吳虹律師經辦此案。
為了獲得石某女兒被寄養(yǎng)在農村的證據,吳虹律師僅憑石某前夫所在單位提供的一個鄭姓村莊的地點,先后跑遍了該轄區(qū)的三個鄭姓村莊,終于了解到其女兒的下落。并得知其女兒不是寄養(yǎng),而是被送養(yǎng),且有八年之久。于是,吳虹律師依據調查的證據,以 ……(未完,全文共4706字,當前僅顯示2377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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