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及時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廠職代會)代表建議、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提案,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職工代表建議,是指我廠職工代表在廠職代會召開前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廠職代會提出的,需由廠部辦理的書面議案;職工代表提案是指職工代表五人以上聯(lián)名向廠職代會提出的,需由廠部辦理的書面議案。向廠職代會提出的書面議案,應當寫明要求解決的問題、理由和方案。
第二條 我廠辦理提案工作,在廠長領導下,由廠長辦公會議研究,廠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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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質(zhì)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性。
承辦單位對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盡快解決;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辦理完畢,并予以書面答復;對問題復雜在三個月內(nèi)辦結有困難的,應當書面報經(jīng)廠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同意后,在三個月內(nèi)先向代表做出階段性書面答復,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辦理完畢,同時予以書面答復。
第八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后,應當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員。建議、提案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廠行政負責人直接研究、協(xié)調(diào)辦理。
第九條 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會辦單位協(xié)商,提出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綜合會辦單位意見后,提出辦理意見答復代表,并將書面答復抄送會辦單位;必要時,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意見,聯(lián)名書面答復。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動做好協(xié)調(diào)工作,分別答復代表。
第十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聯(lián)系,認真聽取代表意見,需要與代表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參加。
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征求領銜代表的意見。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復,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fā),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答復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復代表本人。
第十三條 代表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b_m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對象有可能對代表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和當事人b_m。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在期限內(nèi)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后再答復代表;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jīng)主管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后向代表通報情況,說明原因,并報送廠辦公室,同時報送廠職代會提案小組。
第十五條 ……(未完,全文共1891字,當前僅顯示1202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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