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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務局重大疑難水事案件會商制度

發(fā)表時間:2006/12/16 20:45:38
目錄/提綱:……
(一)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的
(三)案件處理不當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案件承辦人難以把握的
(五)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案件
(六)涉面廣、影響大容易引發(fā)局部社會動亂或造成_上訪等案件
……
河務局重大疑難水事案件會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新鄉(xiāng)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重大疑難水事案件的合法、合規(guī)、及時查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利,維護黃河河務部門的合法利益,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參考黃委、河南河務局有關規(guī)定,結合新鄉(xiāng)黃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疑難案件是指案情性質重大并具有一定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又難以把握的水事違法案件。
  第三條下列案件可以作為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會商:
 。ㄒ唬┧こ碳捌涓綄僭O施遭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5萬元以上的;
……(新文秘網(wǎng)http://m.jey722.cn省略37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案件承辦人可向水政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召開會商會議的建議。經(jīng)水政監(jiān)察部門初步討論認為應當召開會商會議的,水政監(jiān)察部門可申請啟動重大疑難水事案件會商程序。
  第六條水政監(jiān)察部門申請啟動會商程序的,應當向會商委員會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案件承辦人、案件來源、案件性質、涉案金額、涉案證據(jù)、所遇問題、社會影響、建議措施、欲達到的處理效果等。
  第七條收到會商申請報告后,會商委員會主任應當認真審核,決定是否召開會商會議。不予召集會商會的,水政監(jiān)察部門應依法對水事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第八條辦公室、水政監(jiān)察部門共同負責會商會議的籌備工作。做出會商決定的,辦公室、水政監(jiān)察部門應積極做好籌備工作確保會商會議的及時召開。
  第九條參加會議的人員由水政監(jiān)察部門負責召集。會商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參加會商會議,案件承辦人應當列席會商會議。
  第十條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參加會商會議:上級業(yè)務部門相關人員、法律專家、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法官、社會知名律師等具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人員。
  第十一條會商會議主要針對案件所遇到的疑難問題、擬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社會影響進行分析,通過平等協(xié)商、民主商討做出最合理、最有效的案件處理方案。
  第十二條會商會議由會商委員會主任主持,案件承辦人匯報案件查處情況及問題,參加人員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會商會議對會商結果有爭議的,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會商會議結束后,水政監(jiān)察部門應根據(jù)會商情況做出會商報告。會商報告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主持人、會議參加人、記錄人、參加人發(fā)言內容、主要爭論意見、會商結論等。
  第十五條會商報告經(jīng)局長批準后,作為案件查處的重要依據(jù),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jù)會商報告的意見查處案件。
  第十六條縣級河務局召開會商會議后,對會商結果存在較大爭議認為仍有召開會商會議必要的,縣級河務局水政部門可向市級河務局水政 ……(未完,全文共1658字,當前僅顯示105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河務局重大疑難水事案件會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