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干部實踐鍛煉暫行辦法
中共***委組織部關于印發(fā)《***選派干部實踐鍛煉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黨組(黨委):
現(xiàn)將《***選派干部實踐鍛煉暫行辦法》印發(fā),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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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
*****選派干部實踐鍛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拓寬干部培養(yǎng)渠道,切實增長能力才干,全面提升干部隊伍特別是年輕干部綜合素質,進一步建立健全和規(guī)范干部實踐鍛煉工作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務員……(新文秘網http://m.jey722.cn省略392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第七條 提出需求。盟直各部門、單位根據(jù)年度任務或緊急任務提出需求計劃、制定選派方案。
第八條 對接人選。需求單位按照崗位人選條件,與相關單位聯(lián)系溝通,選派旗(區(qū))部門干部須商旗(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對接選派人員。
第九條 確定意向及備案。選派人員確定后,需求單位正式印發(fā)通知,報盟委組織部備案,選派旗(區(qū))部門的干部需抄送旗(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章 管理及紀律監(jiān)督
第十條 參加實踐鍛煉的干部由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單位管理為主。接收、派出單位要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干部實踐鍛煉工作。
第十一條 實踐鍛煉期間選派干部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實踐鍛煉超過3個月的要將組織關系轉入接收單位黨組織,參加接收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其他應當享有的待遇及權利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實踐鍛煉期間,選派干部每季度向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
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報告有關重大事項,鍛煉結束后,做好書面
總結,報接收單位黨組織審閱。
第十三條 實踐鍛煉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下紀律:
(一)選派干部進行實踐鍛煉由盟直黨委(黨組)及組織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統(tǒng)一組織,不得多頭、重復和隨意選派;
(二)接收單位和派出單位應積極配合、加強溝通,遇有重要情況及時通報;
(三)實踐鍛煉的干部要自覺服從接收單位的管理,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出現(xiàn)借以跑項目、回原單位等為由“兩頭不見人”、“兩頭領補助”現(xiàn)象;
(四)建立選派干部退出機制,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宜繼續(xù)鍛煉的,或只掛名實際不履行鍛煉職責的,要按程序及時調換。
第十四條 盟直黨委(黨組)及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干部實踐鍛煉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受理有關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激勵保障
第十五條 干部在實踐鍛煉結束后,由接收單位進行考核,作出組織鑒定報組織部門和派出單位。鑒定結果將作為派出單位干部年度考核重要依據(jù)之一,鑒定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實踐鍛煉不足半年的,接收單位應當形成干部 ……(未完,全文共1732字,當前僅顯示1101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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