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提綱:……
一、民間法:婦女土地權益之害
二、民間法危害婦女土地權利的原因
一是丁口制度
二是從夫居制度
三是土地的村莊內轉其實是傳統的土地家族內轉的現代變形
三、婦女的抗爭:有效調適民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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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法:婦女土地權益之害
所謂民間法就是調節(jié)社會生產生活的民間規(guī)約、習慣法則以及道德規(guī)范。在傳統農村,民間法的主要形式是宗法族規(guī)。在當代,民間法的構成要素主要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風俗習慣以及殘存的宗法制度。其中,具備合法地位的是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規(guī)民約。村規(guī)民約的重要性要遠遠大于其他類型的民間法,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某些類法律性。此外,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的決定、辦法等,也具有一定的民間法性質。
根據《村們自治組織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備案。這是民間法合法性的根據。但是,該條同時有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想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這是對民間法效力的限定。村民自治應該維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權利。但是,不能以自治為名違反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村民自治只能是村民的依法自治。因此,村規(guī)民約有其合法性,但是有必須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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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之害。
二、民間法危害婦女土地權利的原因
村規(guī)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法律已經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現實的情況是,因為村規(guī)民約,出嫁女不能平等享受村級集體利益分配的事時有發(fā)生,在通過行政途徑處理時,出現了市委領導、縣委書記的指示在村民組長、村長面前行不通的情況;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過程中,有時連人民法院的判決也被村、組置之不理。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這是由于
農村土地資源緊張所造成的土地資源性別爭奪。我國土地資源緊張,這是有目共睹的國情。我國人均土地面積非常少,許多地方的農民土地僅夠維持生計,加之人口又在持續(xù)增加。因此,許多農村新出生的人員就等著出嫁女或老人去世空出土地來分得口糧田。在這種土地資源緊張的形式下,村規(guī)民約等對土地資源的分配方案就在違反法律、忽視女性土地權益、得到男人們肯定的情況下通過了。
因為在資源貧乏的農村社會中,村莊集體的首要任務是維護世居者的生存條件。當然,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因此,農村所遺留下來的所有民間法,最終都是以犧牲非世居者的利益來維護村莊集體的生存利益。在傳統農村倫理中,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的利益要高于生于斯、不死于斯者的利益的。而生于斯的女性都是現實或潛在的不死于斯或外嫁女,她們的利益自然要被犧牲掉。所以在當代中國,那些資源十分貧乏的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也是受侵犯最嚴重的地方。
其次,村規(guī)民約披上了民主自治的外衣,具有多數性和得到大多數村民的擁護。村規(guī)民約是在村組大多數人通過的形式下出臺的,它是多數人的決定,至少是多數男人的決議下通過的,并且,許多自己有女兒的男人也投了贊成票,因為這是男人的權利,他們必須大義滅親。在這種情況下,女性權益被侵害披上了合法和正當的外衣。大部分婦女只有被動接受,因為自己土地權益被剝奪,剝奪者還是充滿正義的舉動。我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想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但是,由于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的監(jiān)督者,法律失去監(jiān)督就不能實現,有時還會成為專制者的工具。村規(guī)民約就是這樣的例子。
其三,這也是封建制度的遺毒。封建制度的遺毒是很深刻的,它至今還影響著農村婦女的命運。一是丁口制度。按照農村民間習慣,丁或鴻丁是指家庭的男性,口則包括女性成員。這是男權主宰的民間制度形式,這種民間法則至今然存在并產生實際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以及集體分紅等家庭財產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婦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財產的權利,也很難爭取得到。二是從夫居制度。中國的大多數農村采取從夫居住的家庭組合形式。女方家庭只是在嫁女的時候贈送一份嫁妝。出嫁之后,婦女生活在一個完全陌生的村莊社會,在婆家的初始社會地位不高,影響其土地權利的維護。三是土地的村莊內轉其實是傳統的土地家族內轉的現代變形。所謂土地的村莊內轉,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權在自然村(過去的生產隊或現在的村民小組)的內部轉移,由此保障村莊土地不流落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以維護土地的家族共有制度。在鄉(xiāng)土中國,維護家族共有的土地財產是家族法的根本職責。宗族長老一般認為,保證土地族內流轉,是守住祖宗基業(yè)的根本法則。對于相對封閉的村落社會來說,入贅的男人或出嫁的女人都是外家人,因此,都沒有資格分配土地。
最后,女性政治參與權失落的結果。女性由于其在農村的經濟地位很低,所以她們的政治地位也很低。在農村,婦女幾乎不參與村組的事務管理,也沒有代表家庭參與鄉(xiāng)村決策的機會,在男人為主宰的鄉(xiāng)村社會,即使有部分婦女參與了村組決策,人單力薄也起不了作用,發(fā)生不了影響。由于農村婦女的政治參與活動普遍缺失,致使其失去制定村規(guī)民約的
發(fā)言權,自己不能參與游戲規(guī)則的制定,游戲規(guī)則不利于自己也是順理成章的。所以,她們的切身利益被男人在決策中遺忘了,男人們以有利于自己的標準制定了村規(guī)民約。 ……(未完,全文共4269字,當前僅顯示215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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