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法院庭審公開細則
(試行)
為規(guī)范庭審行為、提高庭審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進司法公正,根據(jù)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庭審準備工作
第一條 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在三日內(nèi)送達提起單位或相關當事人,并向被訴方當事人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或變更后三日內(nèi)告知當事人。
第三條 刑事an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通知書、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書分別送達公訴機關、當事人和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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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安排開庭場所。
第三章 庭審公開
第六條 庭審活動應當在審判法庭進行。需要巡回依法公開審理的,應當選擇適當?shù)膱鏊M行。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對于依據(jù)法定事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必須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第八條 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應對向當事人宣布合議庭成員名單,保障當事人包括申請回避權在內(nèi)的各項訴訟權利。
第九條 下列三種案件不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離婚當事人和涉及商業(yè)秘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十條 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均應公開進行。所有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zhì)證,能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予以認證。
第十一條 所有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展示。下列兩種情況應在庭審中說明并記錄在案:對多組證據(jù)已經(jīng)庭前交換質(zhì)證的;證人、鑒定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到庭的。當庭認證的,應說明認證理由,庭后評析論證的,應在裁判文書中說明認證理由。
第十二條 對于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的,或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但根據(jù)案情如果公開某種事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決紛爭,對審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響的,不應公開。案件的評議過程以及其他涉及審判機密的內(nèi)容,不應公開。
第四章 宣判公開
第十三條 各類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須依法公開進行。
第十四條 案件宣判時,審判員及書記員均必須到場。審判員應當庭向接受宣判的當事人宣讀裁判文書的事實、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當事人說明裁判理由及依據(jù),同時亦應向當事人交待必要的訴訟權利,詢問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具體意見。
第十五條 宣判應制作宣判筆錄,記明有關宣判事宜,并由當事人審閱無誤后簽字。當事人拒簽的,應在筆錄中注明。如無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不得以送達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六條 案件宣判后,裁判文書應當庭由當事人簽收;當庭宣判的案件,必須在法定時限內(nèi)向當事人送達書面裁判文書。
第十七條 開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錄像或拍照的,應根據(jù)最高院法發(fā)[2010]33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法庭警衛(wèi)工作
第十八條 法警在進行安檢和庭審警衛(wèi)工作時,應做到文明執(zhí)法。
第十九條 值庭法警為維護法庭的安全,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和檢查。當事人或旁聽群眾哄鬧或沖擊法庭時,值庭法警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應對旁聽群眾進行疏導。
第六章 新聞記者采訪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對外宣傳工作由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不得接受新聞單位的采訪,已生效案件,需報分管院領導同意后方可接受采 ……(未完,全文共2255字,當前僅顯示143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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