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網>>紀檢講話/述廉報告/>>正文

廉政準則52個不準

發(fā)表時間:2010/4/10 18:42:11


  1、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guī)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guī)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yè);
  8、 不準違反規(guī)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è))的股份或者證券;
  9、 不準違反規(guī)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 不準個人在
……(新文秘網http://m.jey722.cn省略515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24、 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 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 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27、 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28、 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 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 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1、 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 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33、 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 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yè)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yè)提供便利條件;
  35、 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yè)、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yè)或者中外合資企業(yè)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 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yè)活動。
  37、 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guī)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 不準違反規(guī)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 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 不準違反規(guī)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 不準違反規(guī)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 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fā)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 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yè)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 ……(未完,全文共2273字,當前僅顯示1444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廉政準則52個不準》